股票简称:丰原药业股票代码:000153公告编号:2025-040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11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1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1月1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5年11月11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16号公司总部办公楼四楼第一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阳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情况
公司总股本464773722股,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46人,所持(代表)股份1282757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7.5996%。其
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人,所持(代表)股份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0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245人,所持(代表)股份
1282755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7.5996%;出席本次会议的持股5%以下
中小股东所持(代表)股份34164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735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1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1267953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459%;反对3636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35%;弃权11168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7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0056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7.9769%;反对
3636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6433%;弃权47140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3798%。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267721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278%;反对384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994%;弃权11196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7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824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7.2984%;反对
3840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1.2404%;弃权49920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4612%。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266730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7505%;反对483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766%;弃权11196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7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833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4.3971%;反对
4831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4.1417%;弃权49920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4612%。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267661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231%;反对390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040%;弃权11196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2股东所持股份的0.87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764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7.1228%;反对
3900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1.4160%;弃权49920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4612%。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12667387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7512%;反对4600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586%;弃权114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9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842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4.4217%;反对
4600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3.4650%;弃权72200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1133%。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委派常合兵、洪锦律师予以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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