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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能动力:市值管理制度(2026年8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5 00:00 查看全文

四川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2026年8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四川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市值管理工作,切实推动公司投资价值提升,增强投资者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参照《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公司在开展市值管理过程中,应当牢固树立回

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以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运用,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增强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1—第二章市值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四条市值管理主要目的是提升公司质量,依法合规

运用各类方式提升公司投资价值。通过制定正确发展战略、完善公司治理、优化经营管理、培育核心竞争力,稳步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并通过有效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媒体沟通和品牌建设,将公司的价值、发展前景和竞争优势清晰、准确、及时地传递给资本市场,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上市公司质量。

第五条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二)系统性原则:公司应当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协同公司各业务体系以系统化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三)科学性原则:公司应当依据市值管理的规律进行

科学管理,科学研判影响公司投资价值的关键性因素,以提升公司质量为基础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四)常态性原则:公司应当及时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

股价动态,常态化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市值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

诚信、坚守底线、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2—第三章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经理层深度参与,董事会秘书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证券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值管理部门”)是市值管理具体执行机构,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及分子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共同推动公司市值管理体系建设和实施工作。

第七条董事会应高度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不断提升

公司投资价值,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公司市值管理总体规划,根据当前业绩和未

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

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二)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

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三)确保市值管理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市值管理工

作的落实情况和效果,适时调整市值管理计划和具体措施。

(四)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薪酬水平

应当与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

—3—第八条董事长是市值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提升。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作为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

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二)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

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参与制定和审议市值管理方案;

(二)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三)对市值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建议;

(四)在市值管理出现较大风险时,参与相关决策和应对。

—4—第十一条市值管理部门作为市值管理工作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统筹、协调市值管理工作;

(二)对公司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关键指标及所处

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

(三)公司市值管理执行情况、市值等关键指标、舆情

等出现异常时,及时分析原因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四)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

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

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

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5—(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规定,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正常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并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做强做优主业

锚定“新能源电力+新能源材料”为主要发展方向,以资源整合、资本运作、资产管理为着力点进行产业布局和专

业化运营,持续做大做强新能源产业规模。拓展提升新能源发电装机规模,加强“源网荷储”产业协同发展,拓展锂电产业资源端一体化生产能力,加强李家沟项目增储扩产,加大省内外锂资源获取力度,同时探索延伸产业链,重点布局铜、银、镍、钴、锰、钨等能源矿产、固态电池等先进锂电

材料以及核能等新型能源产业,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实现公司内在价值的持续增长。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适时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合理拟定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范围、股票数量和业绩考核条件,强化管理层、员工与上市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公司价值的—6—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现金分红

根据公司发展阶段和经营情况,合理制定分红政策、中长期分红规划,增加分红频次,优化分红节奏,合理提高分红率,增强现金分红稳定性、持续性和可预期性,增强投资者获得感。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权益保护,持续通过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等多样化方式和渠道与

投资者交流,传递公司价值,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相互信赖的关系。

(五)信息披露

公司坚持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及时、公平地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信息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的有关信息。

(六)股份回购

公司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根据资本市场环境变化以及公司股本结构、市值变化等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前提下,适时通过股份回购和股东增持等方式进行相应的权益管理,促进市值稳定发展,增强投资者信心。

—7—(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除以上方式外,公司还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允许的其他方式适时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五章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市值管理部门应当强化对公司市值、市盈

率、市净率等关键指标的监测分析,将关键指标对比大盘和同行业水平情况进行监测,并设定合理的预警目标值,一旦触发预警值,立即启动预警机制、分析原因,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当尽快研究确定需要采取的措施,积极维护公司市场价值。

第十五条面对股价短期连续或大幅下跌情形,公司应

当积极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电话、投

资者说明会、路演等多种方式传递公司价值;

(三)在符合回购法定条件且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活动

的情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回购计划;

(四)积极推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

或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以及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8—(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条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一)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

达到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

格的50%;

(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本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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