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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25)国浩(蓉)律见字第12500号致: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委托,指派杨慧、廖虹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
1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会议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25年4月28日、2025年5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期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并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的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8日下午15:00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剑南大道中段716号2号
楼16楼1622会议室召开。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根据会议通知,网络投票:(1)通过登
2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8日9:15—15:00之间的任意时间;(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
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2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5月19日。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共70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043419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43.5682%,其中:
(1)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435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729%。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0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608419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7953%,其身份已经由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2.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3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其他出席、列席会议
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3.中小投资者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70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58265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072%。
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8004922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14%;
4反对3572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41%;弃权
27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34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19768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230%;反对3572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109%;弃权27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61%。。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8003037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79%;
反对37606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75%;弃权
2776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34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17883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744%;反对37606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595%;弃权2776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61%。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暨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5本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回避股权总计728515405股。
同意718040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951%;
反对3696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754%;弃权
3257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429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18040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951%;反对3696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754%;弃权3257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95%。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8004707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87%;
反对3586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58%;弃权
2851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35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19553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946%;反对3586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294%;弃权2851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60%。
表决结果:通过。
65.《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8003277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09%;
反对3775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94%;弃权
2387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29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18123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060%;反对3775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791%;弃权2387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48%。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方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8002186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74%;
反对4000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74%;弃权
1226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5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17032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622%;反对4000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761%;弃权1226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7%。
表决结果:通过。
77.《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预计额度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7934709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485%;
反对105587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27%;弃权
3122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38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49555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6634%;反对105587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249%;弃权3122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17%。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公司领导2024年薪酬兑现及相关事项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7999419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30%;
反对4254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89%;弃权
1455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8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14265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973%;反对4254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108%;弃权1455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9%。
8表决结果:通过。
9.《关于选举张忠武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
下:
同意8009105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34%;
反对3277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75%;弃权
1537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9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23951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746%;反对3277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226%;弃权1537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27%。
表决结果: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已经审议并通过,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
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均自本所及其律师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交公司壹份,本所留存壹份,每份效力等同。
9(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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