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修正案
为确保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遵守最新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的规定,对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进行如下修订: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1.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
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大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大多数。多数。公司应委任至少一名其他性别的董事加入提名委员会。
2.第七条第七条
(二)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以及高级(二)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管理人员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并就任何为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协助董事会配合公司的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编制董事会技能表,并就任何为配合出的变动提出建议;公司的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
(七)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任或变动提出建议;
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七)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任或(尤其是董事会主席及首席执行官)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及(尤其是董事会主席及首席执行官)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及
(八)支持公司定期评估董事会的表现;及
(九八)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3.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经公司第四届董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经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董事会事会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
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通过,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