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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北明: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1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0158证券简称:常山北明公告编号:2025-065

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于2025年10月25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二〇二五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会无增加、修改、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10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1月10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0日上午9:15至9:25,9:30至

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大街34号天利商务大厦四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玮扬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1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数额5537869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416%。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数据,参加公司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2966人,代表股份163188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08%。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2971人,代表股份5701057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624%。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股东”)2966人,代表股份163188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08%。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调整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石家庄常山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11742228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98.9551%;反对

80749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7151%;弃权372466股,占出席会议非

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329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5138847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7693%;反对80749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482%;弃权

372466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824%。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签署<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调整方案>相关协议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石家庄常山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11743528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98.9562%;反对

81199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7191%;弃权366666股,占出席会议非关

2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324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5140147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7773%;反对81199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758%;弃权

366666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469%。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689249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29%;反对

8072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16%;弃权3735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065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51379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7638%;反对8072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470%;弃权373566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892%。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指派陈惠燕、杨曦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股东会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会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1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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