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181号
致: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23日14:00在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大街34号天利商务大厦四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九届十次会议决议公告》《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二五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
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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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tylaw.com.cn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于2026年4月1日召开第十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及时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23日14:00在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大街34号天利商务大厦四
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张玮扬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3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2342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711161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7256%,其中:
2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5378696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6416%。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2337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732918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840%。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233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732918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840%。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3(一)审议通过《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5695650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84%;反对959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0%;
弃权5917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6%。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2025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5695759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03%;反对95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5%;
弃权5895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2%。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5695384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37%;反对1013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75%;
弃权5638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7%。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57514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0.8954%;反对101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5.8508%;弃权5638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2537%。
(四)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695772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05%;反对956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4%;
弃权5828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1%。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57902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4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1.1193%;反对95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5.5173%;弃权5828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3634%。
(五)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6年公司与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683750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00%;反对20488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87%;
弃权6922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2%。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45880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4.1821%;反对20488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1.8232%;弃权6922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9947%。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693588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23%;反对11027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31%;
弃权6545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6%。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55718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9.8591%;反对11027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6.3638%;弃权6545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7771%。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611521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553%;反对92963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77%;
弃权6676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9%。
表决结果:通过。
5(八)审议通过《2026年度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5693681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39%;反对10664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7%;
弃权6815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3%。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55811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89.9128%;反对10664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6.1543%;弃权6815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3.9329%。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6(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陈惠燕
______________王力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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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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