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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实业: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11 00:00 查看全文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发放与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二、适用对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包括执行董事(含职工董事)、独立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与公司业绩和股东回报相结合的原则;

2、与岗位职责、绩效和贡献相适应的原则;

3、与公司市值和市场表现相挂钩的原则;

4、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联的原则。

四、管理机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根据本制度制定董事和高管薪酬方案。

其中,董事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批准生效;高管薪酬方案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薪酬方案应考虑的因素包括与公司盈利规模、市场价值

和行业排名相当的耐材公司向其董事、高管支付的薪酬待遇水平等。

五、薪酬构成:董事及高管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若有)等组成,其中,基本工资按照公司管理人员工资标准及考核办法执行。

1、基本年薪:标准参照同行业上市公司水平、公司实际情况、依据个人职务

及责任差异确定。

2、绩效薪酬:绩效薪酬考核应重点关注公司净利润、营业收入、市值表现等

关键指标,其中,绩效薪酬占总薪酬的比例不低于50%。具体比例可根据岗位职责、风险程度及考核难度等因素,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核定薪酬时确定。公司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绩效评价,并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支付。

绩效薪酬以年度为周期进行兑现,具体比例由薪酬方案另行确定。如公司当年度业绩亏损,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六、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薪酬方案应载明独立董事固定津贴标准。

薪酬发放: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津贴、薪酬标准,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扣除下列项目,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3、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七、薪酬调整: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做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公司每年根据市场调研数据公司盈利状况对基本年薪及绩效年薪标准进行审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政策调整。具体薪酬调整依据为:

1、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收集同行业

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2、公司盈利状况;

3、组织结构调整;

4、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

地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八、薪酬的止付追索: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或严重失职被立

案调查或内部调查期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权提议并经有权机构审批通过后,暂停支付其未发放的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收入。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发放或者追回已发放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1、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者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2、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3、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失职、渎职,导致公司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责任事

故、重大财务舞弊、重大经营风险事件等,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4、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

5.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6.未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同意,擅自在其他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中兼职或领

取报酬的;

7、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发生前条规定情形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遭受的经济损失情况、

重大不良影响的严重程度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弥补应对措施的主动性及有效性

等综合因素,评估确定是否需要针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薪酬发起追索扣回程序以及具体追索扣回的金额及比例,并经相应程序审批通过后执行。

十、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十一、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修订后《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十二、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十三、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修改时亦同。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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