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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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六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6月18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由董事会于2026年6月2日在指定披露
媒体上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
1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
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等。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
18日下午14:30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登州路289号国家先进功能纤维创新
中心研发大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1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18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32名,代表公司股份
48263965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0030%。
经验证,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其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认证。
2.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出席及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2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就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相关关联股东进
行了回避表决,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最终的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257996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76%;反对5281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弃权68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464948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84%;反对5281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37%;弃权6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8%。
2.《关于2026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45938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790%;反对32048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30%;弃权69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438172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748%;反对32048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70%;弃权6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2%。
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除上述议案外,公司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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