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5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
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
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
1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平的原则。
第二章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五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条董事会在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前,董事应当积极了解被资助方的基本情况,如
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七条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不得为《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法律法规、深交所规则另有规定除外。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2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九条除第八条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十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
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章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公司披露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公
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主要原因及考虑、基本情况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名称、成立时间、注册地点、注册资本、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业务联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方式、期限、金额、利息、资
金用途、担保及反担保措施、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违约责任以及协议中的其他重要条款;
(四)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公司应当充分披露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是否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
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
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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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八)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
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
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四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部门是负责财务资助管理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财务管理部应当做好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
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对财务部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二)财务部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财务部门负
责做好被资助企业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须严格按照本制度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审批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相关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除证券监
管机构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外,公司还将视影响程度和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相关责任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将向其追偿损失;涉嫌违法或犯罪的,公司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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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其他规定或《公司章程》等相冲突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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