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5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及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的主要内容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向市场披露。
第四条本制度由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共同执行,公司有关部门和人
员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间,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五条在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间,本制度对公司股东、全体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六条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真实:公司披露的信息应与事实相符,内容不得有虚假;
(二)准确: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应便于信息使用人正确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
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三)完整:公司应全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应披露信息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任何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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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及时: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第三章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标准
第七条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
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八条公司或簿记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
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九条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4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
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
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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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条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
及时向市场披露。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四)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
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
末净资产的10%;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或者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
资产的20%;
(十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
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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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二十)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情形;
(二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企业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履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
务:
(一)董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道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第十二条在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该情形
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三条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
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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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企业应当及时披露付息或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十四条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募
集资金用途或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计划的,应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同意的说明;
(三)变更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其它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涉及未经审计的财务信息的,应当同时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涉及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或对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如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5个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七条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计划,应至少于原发行计划到期日前5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十八条公司变更已披露信息的,变更前已公开披露的文件应在原披露网站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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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公司应当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披露
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公司应在当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不晚于次1个工作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
第四章非公开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标准第二十条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定向工具”)的,应向定向投资人披露信息。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一条公司向定向投资人发行定向工具,信息披露的具体标准和信息披露方式,应在《定向发行协议》中明确约定。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在定向工具完成债权债务登记的次一工作日,以合理方式告知定
向投资人当期定向工具实际发行规模、期限、利率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定向工具完成债权债务登记后,可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
告当期定向工具实际发行规模、期限、初始投资人数量、流通转让范围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在定向工具本息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以合理方式告知定向投资人本金兑付及付息事项。
第五章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的具体协调和组织事宜,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作为信息披露牵头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各项具体工作。
董事会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六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高级管理人员应关注和审核信息披露文件,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答复董事会对公司财务报告和重大事项的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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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章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应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
第七章保密措施
第二十八条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的尚未公
开的信息,皆属保密信息。
第二十九条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聘请的承销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
(六)公司依法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信息的外部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应加强对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保密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保密信息,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露未公
7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开信息,相关发布部门应将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董事会登记备案。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对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三十一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需豁免的情况,可
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公司保密制度豁免披露。公司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有关信息豁免披露的情况须及时向市场公告;公司非公开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有关信息豁免披露的情况须及时告知定向投资人。
第八章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三十二条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为:
(一)定期信息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相关部门应当负责及时编制并审核年度财务报告,并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出信息披露的申请,经董事会审议后,董事会秘书将经董事会批准的财务报告按照相关协议约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外披露。
在半年度、季度报告期结束后,公司相关部门应当负责及时编制并审核半年度、季度财务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出信息披露的申请,经董事会审议后,董事会秘书将财务报告按照相关协议约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外披露。
(二)不定期重大事项
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出公司不定期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申请,经公司董事会审核后,由董事会秘书将上述信息按照相关协议约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外披露。
第三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立即履
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责任人组织重大事项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企业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
重大事项、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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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涉及各部门、各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三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报告与本部门、本企业相关的重大事项,并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章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和媒体的沟通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规范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和媒体的沟通活动,确保所有投资者公
平获取信息,防止出现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秘书为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和媒体沟通的负责人,负责规划和统筹安排投资者沟通工作。
第三十八条公司在与机构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的沟通过程中,应合
理、妥善地安排以避免沟通对象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三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专门接待投资
者、中介机构及各类媒体,联系电话为:(0512)63573480,传真:(0512)63552272。
第十一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
第四十条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制度规定的职责的记
录和保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及妥善保管。
第十二章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的负责人负责并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四十二条应予归档保管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时对外公开披露的信息公告文稿(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定期财务报告等)及其备查文件;
(二)公司非公开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时对定向投资人以及其他方披露的信息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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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发行协议、信用评级报告(如有)、法律意见书、定期财务报告等)及其备查文件;
(三)相关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及决议;
(四)收到的监管部门函件及公司的回复、报告。
第十三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四十三条由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除证券监管
机构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外,公司还将视影响程度和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相关责任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将向其追偿损失;涉嫌违法或犯罪的,公司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
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除证券监管机构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外,公司还将视影响程度和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相关责任
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将向其追偿损失;涉嫌违法或犯罪的,公司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交易商协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公开谴
责处分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嫌违法或犯罪的,公司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人员、关联人若擅自披露或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较大市场影响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相冲突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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