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5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控
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和《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实物、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促进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五)坚持风险可控原则。
第四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视同公司行为,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
的对外投资,且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投资的管理和实施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重大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建议。
第六条公司总经理负责投资项目的计划、组织、实施等工作,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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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
第七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资金和财务管理,包括:资金预算、筹措、核算、划拨及清算,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八条公司法务部门负责审核投资项目的相关法律文件。
第九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的审核以及投资行为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对外投资行为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一条对专业性很强或较大型投资项目,应当组成专门项目可行性调研小组来完成其
前期工作,或者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和调研。
第十二条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公司或者子公司相关部门具体实施对外投资方案,与
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三条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或者子公司根据需要指派专人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和投资安全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四条公司或者子公司应当加强投资档案的管理,保证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文件的安全与完整。
第三章投资的类型和审批权限
第十五条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对股票、债券、基金等的投资。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1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第十六条公司拟发生的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
露: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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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四)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五)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六)投资事项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未达到前款董事会审议标准的投资事项,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十七条公司拟发生的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四)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五)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六)投资事项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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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拟发生的投资事项仅达到前款第四项或者第六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以豁免适用前款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
第十八条公司对外投资标的为股权,且购买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
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交易事项以及符合要求的该交易标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条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投资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已按
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一条对于达到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投资事项,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无
保留意见,审计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公司购买交易标的少数股权,因在交易前后均无法对交易标的形成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等客观原因,导致确实无法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的,可以披露相关情况并免于披露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计报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公司对外投资涉及关联方交易、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事项,还需要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四章投资的报告与披露
第二十三条公司对外投资应当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
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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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公司或者子公司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对外投资的情况,配合公司做好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和与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信息上的沟通。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对上报的投资事项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六条在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二十七条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行使回购权或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八条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转让投资项目符合公司整体规划目标、战略调整或获得较高收益时;
(五)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批准处置投资的程序及权限参照本制度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执行。
第三十条财务部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有关的审批文件、会议记录、资产
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六章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并完善对外投资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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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并至少每半年对公司重大对外投资等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第三十二条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内部审计机
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三十三条对于因在投资决策、实施和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违法行为,以及因履职存在
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投资项目出现条件、资源等要素落实不到位等情况的,公司将视影响程度和情节轻重给予对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相关责任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将向其追偿损失;涉嫌违法或犯罪的,公司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所称“净资产”为合并资
产负债表列报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所称“营业收入”、“净利润”为合并利润表列报的“营业总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公司章程》等相冲突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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