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积投票制度(修订稿)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修订稿)
(2025年12月5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程序,切实保障股东选举公司董事的权利,维护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
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每个提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之积,选举中实行一权一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含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选举或变更董事的议案。以下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
第五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公司股东会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
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该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条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董事人数,公司董事会、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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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董事的提名推荐名单由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第八条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九条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
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十条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最终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会选举。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十一条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三章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十二条股东会在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实行累积
投票方式表决,董事会须制备适合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会议主持人应以口头或书面材料的形式对累积投票细则及选票填写方式作出解释说明,以确保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十三条股东会出现多轮选举情况时,应根据每轮应选举董事的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会议主持人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出现异议和差错时,应立即核对并作出相应更正。
第十四条采取累积投票制时,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开逐项进行,累积投票
额不能相互交叉使用,具体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
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
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五条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与方式:
(一)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时,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身意愿(代理人应遵照委托人授权委托书指示)将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投向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但最终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若超过,则该股东的所有投票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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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
部表决权数时,该股东的所有投票无效;
(三)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
部表决权数时,该股东的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四章董事的当选
第十六条股东会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董事候选人以其
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序,位于该次应选董事人数(含本数)之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七条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
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九条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但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已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股东最终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相关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
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中“以上”、“内”,含本数;“超过”、“多于”、“不足”、“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若股东会选举过程中出现本制度未列出的情况,则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一致则按出席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股东形成的意见办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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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相冲突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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