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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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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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一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调整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调整”)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引言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公司保证:公司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证明或者口头证言;公司提供给
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作出的陈述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
是真实的,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均获得相关当事各方有效授权,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所签署;所有政府批准、同意、证书、许可、登记、备案或其他的官方文件均为通过正当的程序以及合法的途径从有权的主管机关取得。
(三)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采取了与相关当事人访谈、查询有关公开信息等方式,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访谈记录等。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五)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调整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公司本次
调整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评级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评级、募集说明书等专业文
件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用,除本所律师明确表示意见的以外,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六)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调整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法律意见书阅读时所有章节应作为一个整体,不应单独使用。
(八)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九)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被任何他人所依赖,或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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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正文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一)持有人会议审议情况公司已召开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该议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2026年1月13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调整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并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参与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董事已回避表决。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2026年1月13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相关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公司本次调整事宜
根据公司《关于调整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本次调整的主要内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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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本次调整前本次调整后
4、本员工持股计划初始拟筹集资金
总额不超过136000万元,其中员工
4、本员工持股计划初始拟筹集资金自筹资金不超过68000万元,拟通
总额不超过136000万元,其中员工过设立专项金融产品、证券公司融自筹资金不超过68000万元,拟通资融券、资管/信托产品等法律法规过设立专项金融产品、证券公司融资允许的方式实施,融资资金与自筹融券、资管/信托产品等法律法规允资金的比例不超过1:1,即金融机构
许的方式实施,融资资金与自筹资金融资金额不超过68000万元。资金的比例不超过1:1,即金融机构融资杠杆倍数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金额不超过68000万元。资金杠杆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倍数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2018〕10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具体金额根据
10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实际出资缴款金额及融资金额确
相关规定,具体金额根据实际出资缴定。公司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款金额及融资金额确定。公司员工参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资金、控股股东盛虹科技提供借款特别提示
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控股股东盛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上虹科技提供借款以及法律法规允许市公司不存在向员工提供财务资助的其他方式。上市公司不存在向员工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控股股东盛虹科技或其母公司拟为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盛虹科技或其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银行等金母公司拟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融机构的融出本息提供连带担保、
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融出本息提供连追保补仓责任,并为员工自筹资金带担保、追保补仓责任,并为员工自和预期收益提供托底保证,在扣除筹资金和预期收益提供托底保证,在相关税费后,原存续期届满日(2026扣除相关税费后,保证员工出资的部年3月15日,含当日)前员工自筹分按单利计算年化收益率不低于出资的部分仍按单利计算年化保底
8%,持有人因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收益率为8%;展期的24个月,员
而需缴纳的相关个人所得税由持有工自筹出资的部分按单利计算年化
人个人自行承担。保底收益率为5%。如发生保底收益所得而需缴付相关纳税事项时,则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7、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36个7、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60月。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个月。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二级市买公司股票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场购买公司股票锁定期为12个月,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员工持股计划名下时起算。本员工持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时起算。本特别提示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后未展期则自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后未展行终止。锁定期满后,管理委员会与期则自行终止。锁定期满后,管理委资产管理机构将根据信托合同或资员会与资产管理机构将根据信托合
产管理合同的约定,适时卖出公司股同或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适时卖票。出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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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本次调整前本次调整后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公司控股股东盛虹科技或其母公司
……
拟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银行公司控股股东盛虹科技或其母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融出本息提供连带担
拟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银行等
保、追保补仓责任,并为员工自筹资金融机构的融出本息提供连带担保、
金和预期收益提供托底保证,在扣
第三章本追保补仓责任,并为员工自筹资金和
除相关税费后,原存续期届满日员工持股计预期收益提供托底保证,在扣除相关
(2026年3月15日,含当日)前员
划的资金来税费后,保证员工出资的部分按单利工自筹出资的部分仍按单利计算年
源和股票来计算年化收益率不低于8%,持有人化保底收益率为8%;展期的24个源因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而需缴纳的月,员工自筹出资的部分按单利计相关个人所得税由持有人个人自行
算年化保底收益率为5%。如发生保承担。除上述披露的情况外,不存在底收益所得而需缴付相关纳税事项
其他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时,则由持有人自行承担。除上述披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
露的情况外,不存在其他第三方为安排的情况。
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提供奖
励、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的情况。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
第四章本员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36(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工持股计划个月,自上市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60个月,自上市公司公告最后一笔的存续期、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时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锁定期和禁止性行为起算;下时起算;
…………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禁止性行为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禁止性行为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交易所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
票的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票的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股票: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
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
第四章本员算;算;
工持股计划(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
的存续期、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锁定期和禁(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止性行为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日至依法披露之日;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规定的其他期间。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关于如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关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相关法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相关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
件发生变化,则以新规定为准,上述文件发生变化,则以新规定为准,上期间将进行相应调整。述期间将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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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本次调整前本次调整后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
……
一、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本员工持股计
……
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
第五章本员的情形,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当就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
工持股计划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的管理模式划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
(四)监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发表意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见。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发表意见。
第九章资产二、资产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二、资产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
管理机构的…………
选任、管理(六)管理期限:36个月。管理期限(六)管理期限:管理期限按员工持协议的主要按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执行;股计划的约定执行;
条款…………
三、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三、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对独立董事应当就对本员工持股计划
第十章本员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
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工持股计划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履行的程序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独立意见。
股计划发表意见。
四、公司监事会应当就员工持股计划
第十章本员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
工持股计划否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删除,序号顺延履行的程序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六、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五、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
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划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
第十章本员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决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
工持股计划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等文件。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履行的程序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时,与员工等文件。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应当回避表时,与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决。应当回避表决。
6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章节本次调整前本次调整后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已存续的员工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已存续的员持股计划的关系工持股计划的关系
公司第一期、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尚
第十一章公司各期员工持股计划均设立相互未实施完毕。公司各期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持股独立的管理机构,各员工持股计划均设立相互独立的管理机构,各员工计划的关联之间独立核算,本员工持股计划与持股计划之间独立核算,本员工持股关系及一致公司后续员工持股计划(如有)之间计划与公司后续员工持股计划(如行动关系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有)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公司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上市公司关系,公司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上市权益不予合并计算。
公司权益不予合并计算。
全文股东大会股东会
除上述调整外,《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其他内容不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内容符合《指导意见》和《监管指引第1号》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调整的信息披露公司已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
公告、《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修订稿)》《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1号》的规定就本次调整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内容符合《指导意见》和《监管指引第1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照《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1号》的规定就本次调整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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