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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盛虹: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00:00 查看全文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年12月5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选举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确保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的下设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由董事会聘任并确认的履行重要经营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成员4人,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及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及以上全体董

事的提名,经过半数董事同意,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本人的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提名委员会提供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

管理等日常工作。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为提名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有关资料的准备。

第三章职责权限

1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被提名人应向

公司出具书面意见书。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举行不定期会议。

第十三条会议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传真或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在会议召开3日前以书面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以上会议通知时限的限制,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事由和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2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五章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视频、电话等通讯方式召开,只要与会委员能充分进行交流,即被视作亲自出席会议。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提名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可要求人力资源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15年。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相冲突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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