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内控制度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内控制度
(2025年12月5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基本定义及规定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
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的闲置资金,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
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三章决策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公司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为计算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1委托理财内控制度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六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四章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七条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一)公司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
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二)公司应指派专人跟踪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以采
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八条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九条财务部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主管部门,负责委托理财业务评审的组织、审批程序
的履行、业务实施的管理和风险的监控等工作。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关业务流程,确保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及存档等业务环节的职责分离,确保在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前知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相关交易信息,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十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一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
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2委托理财内控制度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相冲突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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