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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盛虹: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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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制度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2025年12月5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目的: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益及效率,提升公司质量,增加对公司股东的回报;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有效执行负责。

第二章内部控制的内容

第四条公司的内部控制主要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

第五条公司应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和股东会等机构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公司将逐步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创造全体职工充分了解并履行职责的环境。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应明确界定各部门、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应的授

权、检查和逐级问责制度,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能;不断完善控制架构,并制定各层级之间的控制程序,保证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下达的指令能够被严格、认真的执行。

第七条公司的内部控制活动要涵盖公司所有营运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

购和费用及付款、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财务报告、

信息披露、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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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公司将不断完善印章使用管理、发票收据管理制度、采购与付款管理制度、会计

电算化管理、对外担保管理、项目投资管理、信息披露管理、对分支机构内部控制管理等专门管理制度。

第九条公司应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加强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

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活动的控制,按照本制度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相应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十条公司不断完善风险评估体系,对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政策法规风险

和道德风险等进行持续监控,及时发现、评估公司面临的各类风险,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公司制定并不断完善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的管理政策,确保信息能够准确传递,确保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内部审计机构及时了解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和风险状况,确保各类风险隐患和内部控制缺陷得到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公司明确各部门、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的

制衡和监督机制,并设立专门负责监督检查的内部审计机构。

第三章主要的控制活动

第一节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

第十三条按照本制度规定,公司执行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政策及程序,并督促各控股子公司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四条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包括下列控制活动:

(一)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督导各控股子公司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三)公司下属各子公司应根据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议程序,及时向公司分管负责人

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股东会审议;

(四)各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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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取得并分析各子公司的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

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

(六)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应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

第十五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其控股子公司应按本制度要求,逐层建立对各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二节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十六条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十七条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明确划分公司股东会、董

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

第十八条参照《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十九条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前条所述相关人员应于

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条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做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

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遵循《上市规则》的要求以及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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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

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三节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五条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应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中关于对外担保事项

的明确规定行使审批权限,如有涉及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在确定审批权限时,公司执行《上市规则》关于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

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公司对外担保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的,应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

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条公司财务部门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

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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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三十一条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

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二条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批程序。但在公司审议批准的担保期限和担保额度内,公司为其提供的债务担保可以免于重新审批。

第三十三条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

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四条公司严格按照《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做好

募集资金存储、审批、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与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协议,掌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资金动态。

第三十六条公司制定严格的募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和管理流程,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招股

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按项目预算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三十七条公司要跟踪项目进度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投资项目按公司承诺计划实施。相关部门应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行,并定期向董事会和公司财务部门报告具体工作进展情况。

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项目不能按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时,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三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三十九条公司积极配合保荐人或财务顾问的督导工作,主动向保荐人或财务顾问通报

其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授权保荐人或财务顾问到有关银行查询募集资金支取情况以及提供其他必要的配合和资料。

第四十条公司如因市场发生变化,确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或变更项目投资方式的,必须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知保荐人或财务顾问,并依法提交股东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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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尽快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和投资效益作审慎分析。

第四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第五节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第四十三条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

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四十四条按《上市规则》《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委托理财内控制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司履行对重大投资的审批。

第四十五条公司应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

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四十六条公司若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期货和

衍生产品投资的,应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公司的期货和衍生产品投资规模。

第四十七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

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四十八条公司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

求其及时报告,以便公司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四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重大投资、衍生品交易、委托理财等进行的审计与监督。

第六节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第五十条公司应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所明

确的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主要联系人,各相关部门以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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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二条公司建立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制度。因工作关系了解到相关信息的人员,在

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若信息不能保密或已经泄露,公司应采取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对外披露的措施。

第五十三条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接待、网上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第五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五十五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应指定专人跟踪

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实。

第四章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第五十六条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定期检查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评估其执行的效果和效率,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第五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要对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将检查中发

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等形成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机构每

季度应当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如发现公司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并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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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五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在对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时,应参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就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情况出具评价意见。

第六十条如注册会计师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表示异议的,公司董事会应针对该审核意

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十一条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注册会计师评

价意见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与公司年度报告同时对外披露。

第六十二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六十三条公司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并建立起责任追究机制。

第六十四条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相关规定,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

或经济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并向其追偿损失;涉嫌违法或犯罪的,公司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公司章程》等相冲突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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