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年12月5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及可持续发展需要,提高重大投资决策效益和质量,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管治(ESG)绩效,确保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的下设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4人,其中至少应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及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及以上全体董
事的提名,经过半数董事同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本人的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战略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等事宜。公司相关部门为战略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公司战略及可持续发展规划初稿的拟定、实施情况的反馈和有关资料的准备。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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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公司可持续发展,以及环境、社会及管治(ESG)等相关事项开展研究、分析和评估,提出相应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分析,向董事会提出调整与改进的建议;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对第八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审议结果形成会议纪要。相关议案需
要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本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举行不定期会议。
第十三条会议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传真或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在会议召开3日前以书面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以上会议通知时限的限制,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事由和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议事与表决程序
2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视频、电话等通讯方式召开,只要与会委员能充分进行交流,即被视作亲自出席会议。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战略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可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15年。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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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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