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隅冀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已经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金隅冀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决策水平,确保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的合理性与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并对董事会负责。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
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推进公司法治合规管理体系建设。
第三条公司内设的战略发展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战略
委员会决策的信息收集、议题编制等工作,董事会秘书室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安排等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七名董事组成。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
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1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若干名行业技术专家作为战略委员会咨询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以下事项进行研讨、论证,并提出建议:
1.在充分调查研究和信息收集、科学分析预测和广泛征
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并提出公司发展目标,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年度投资及融
资计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发行股份等权益融资、重大资产重组以及需要提交股
东会批准的资产或股权的收购与出售(不含关联交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先由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进行研究并提出明确的意见或建议;
战略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的方式为向董事会提交论证意见,供董事会审议相关提案时参考。该意见属论证性质,并不单独构成提案,董事会亦不对该意见单独做出决议。
(二)研究国家有关政策,向董事会提出公司在发展战略和投融资方面的建议;
2(三)掌握董事会相关重大决议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推进公司法治合规管理体系建设,预防公司重大
法律合规风险,承担有关法治合规建设及依法治理的其他职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相关议案需要股东会批准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提案的提出和接收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审查提案人是否符合提案资格和
提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向董事长报告;
(二)提案资格、提案形式和提案内容符合《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本规则、公司
其他相关规定的,提案和所附资料转交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三)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退回提案人并说明理由。
公司战略发展部门负责准备和提供会议所议有关战略
及投资事项所需的相关资料,财务部门负责准备和提供有关融资事项所需的相关资料,合规管理部门负责准备和提供会议所议有关合规管理事项所需的相关资料。上述部门应当配合委员会联络有关部门(包括委员会在议事过程中聘请的公司有关专家或者社会专家、学者及中介机构)。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根据提案人提报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审批。
3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召开会议,并
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委托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的,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一名委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原则上应书面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委员会会议的,不受上述通知时限及通知方式的限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保存。
4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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