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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隅冀东:关于对鞍山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19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0401证券简称:金隅冀东公告编号:2025-089

金隅冀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鞍山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审议情况

为满足合营公司鞍山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鞍山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中的融资需求,金隅冀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3月26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对鞍山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持股比例为鞍山公司提供融资担保10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对鞍山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9)。

(二)担保进展情况近日,鞍山公司与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分别签订了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1000万元的

借款合同,借款期限均为12个月。同时,公司与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分别签订了保证合同,公司按照持股比例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000万元、500万元。

本次担保金额在上述董事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须再次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鞍山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建勋注册地点:鞍山市立山区红塔街18号

注册资本:3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2年7月26日

经营范围:水泥熟料、水泥、水泥制品、矿渣粉制造、销售;道路货

物运输:普通货运;矿渣、钢渣、粉煤灰等原材料和混凝土经销;水泥生产技术咨询、服务、开发、转让、培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有鞍山公司50%的股权,鞍钢集团众元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鞍山公司50%的股权。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鞍钢集团众元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截至2024年12月31日,鞍山公司资产总额为44525.82万元,负债总额为19758.84万元,净资产为24766.98万元;2024年度,鞍山公司营业收入26599.3万元,利润总额为-1711.09万元,净利润为-1371.94万元。(已审计)截至2025年9月30日,鞍山公司资产总额为44706.45万元,负债总额为19549.11万元,净资产为25157.34万元;2025年1-9月,鞍山公司营业收入18896.91万元,利润总额为520.48万元,净利润为390.36万元。(未经审计)鞍山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对外担保、抵押、重大诉讼与仲裁事项。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保证合同》

债权人: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金隅冀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鞍山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前款所称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等。前款所称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保全费用、过户费用、执行费用等。

担保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每一期债务到期之日即为该部分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或主合同各方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合同的生效条件:本合同经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

合同名称:《保证合同》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

保证人:金隅冀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鞍山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

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

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担保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

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合同的生效条件:本合同经保证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

章)并加盖公章、及债权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四、董事会意见(一)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鞍山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本次为鞍山公司提供担保的金额在预计额度范围内,无须再次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二)鞍山公司资产质量良好,本次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合营公司鞍山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融资担保余额为35662.84万元(不含本次担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29%。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亦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特此公告。

金隅冀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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