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金隅冀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金隅冀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下简称“金国建东”或“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间,应金国其东要求,根 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经称“有关法律”) 及(金国其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款 金属鑫东于2025年10月28日召开的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 北京市海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金国建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会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决议公告金国黄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经核查金隅莫东《金鹏建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知》并经见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划字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资格
证件或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的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 证股证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所持股份数为1,81,56215股,占公司有表决 根据对出席本次会议的公司股东的证券账户卡、身份证、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权股份总数的63.2438%。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场会议金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 金、议票:投票结束后,深训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 统计数据;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列于会议通如的议案按行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东或度所代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构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金议股议的表决结果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金隅冀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继平
见证律师:
徐启飞
20V5年10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