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隅冀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已经公司于2026年8月26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金隅冀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北京市内部审计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管理和使用公共
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以及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二章领导和管理体制
第四条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董事会决策、董事会审计与
风险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监督指导、董事长(党委书记)负责的管理体制。重大审计事项须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内部审计机构建立向董事会及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负责的机制。
第五条公司党委对内部审计工作实施集中统一领导,履行以下职责:
(一)把握内部审计工作的政治方向,进行顶层设计、统筹协调;
(二)对须提交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审计事项进行前置研究讨论;
(三)推动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
第六条董事会履行以下内部审计工作职责:
—1—(一)指导、检查和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二)决定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
(三)审议批准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审计工作报告和重要审计报告;
(四)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董事会履行的其他内部审计职责。
第七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履行以下内部审计监督职责:
(一)提出公司审计监督体系设置建议,督导内部审计制度的制定及实施;
(二)研究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审计工作报告、重点审计任务、重要审计报告及重大审计结论;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监督评价内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成效;
(四)提议调整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
(五)对内外部审计、国资监管、专项检查等发现问题的整改进行监督,推动成果运用;
(六)董事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内部审计监督事项。
第八条公司董事长作为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内部审计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内部审计制度;
(二)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经费;
(三)定期研究内部审计工作,及时解决重大问题;
(四)审核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审批除须由董事会审议批准之外的审计报告;
(五)检查内部审计工作,督促整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
第九条公司对内部审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公
司审计部门对所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负有指导、监督和管理职责。
—2—第十条所属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公司统一的制度框架和年度工作
导向下开展工作,建立并执行向公司审计部门的常态化报告机制,包括定期工作报告、重大事项即时报告以及审计结果备案等,确保公司审计信息渠道畅通。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与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一条公司本部设立独立的审计部门,并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
专职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审计部门或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其职责应与本单位财务、采购、投资、人力资源管理等不相容业务相分离。
所属企业根据实际配置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接受公司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二条公司审计部门在公司董事会、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
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内部
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公司本部及所属企业应严格执行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定期接受内部审计业务岗位培训,以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北京市内部审计规定》及本制度,独立、客观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做到坚持原
则、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被审计对象有权申请内部审计人员回避。内部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
—3—第十六条公司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公司预算。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努力提高审计业务水平和审计质量,客观公
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在实施内部审计时,应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
第十八条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内部审计项目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的,应当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接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应当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公司的相关规定,并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九条公司审计部门的审计工作与外部审计相互协调,并按有关规定对外部审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关工作资料。
第二十条为整合公司审计资源,强化审计监督合力,提升审计工作效能,实行审计人员统一管理,科学调配与节约使用。
对于特定审计项目所需的工程、信息化、法律等非审计序列专业人员,公司审计部门可根据项目需要,选调公司本部及所属企业相关业务骨干参与审计工作,相关单位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选调工作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公司审计部门拥有统一选调权,用于组建承担公司层面审计、专项检查或跨单位协作任务的审计组。
(二)公司审计部门向被选调人员所在单位发出书面通知,载明审计
任务、工作时限和职责要求。
(三)选调期间,被选调人员接受公司审计部门或项目组的直接领导,其人事与薪酬关系保留在原单位。
(四)选调人员参与审计项目所产生的差旅、外勤等直接费用,由公司审计部门在相关审计项目经费中列支。
—4—第四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权限
第二十二条公司审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拟订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对公司及所属企业贯彻落实上级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及所属企业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的履行情况以及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及所属企业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财务收支、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境外资产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及所属企业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组织开展年度内控评价工作;配合外部审计开展年度内控审计工作。
(六)对公司及所属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对有重大财务异常的所属企业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七)按公司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的要求,开展专项审计工作;配合上级主管单位开展专项审计工作。
(八)督促落实内部审计、内控评价、政府审计、外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九)对所属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上级监管部门和公司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公司审计部门主要拥有以下权限:
(一)组织内部资源或聘请合格的外部机构开展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评价的相关工作。
(二)在实施审计时,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5—(三)在实施审计时,列席被审计单位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检查和审核公司及所属企业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监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现场勘察实物。
(五)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主要
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被转移、藏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
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九)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监督、检查经批准后的处理意见和决定的执行情况。
(十一)参与对所属企业的经营绩效及有关经济活动的评价工作。
(十二)对所属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对所属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公司审计部门在履行审计职责时,有权依法依规采集、分析和利用与审计事项相关的电子数据。数据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建设的覆盖全公司各类信息系统以及被审计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及被审计单位应予以配合。
—6—公司审计部门及审计人员应加强数据挖掘与分析,提升审计工作质效,并对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个人信息依法负有
安全保密义务,严格规范电子数据的传输、存储、使用与销毁,确保数据安全。不得将获取的电子数据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按时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审计力量和经费保障等情况,拟订年度内部审计计划,经本单位党委会前置研究、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确定的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编制项目审计方案。审计组不得少于2名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
3日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审计组应当按照项目审计方案实施审计,获取审计证据,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九条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内部审计报告,并书面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被审计对象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修改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进行复核,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重要审计报告需由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审议批准),出具内部审计报告并送达被审计对象。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报告应当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纠正和处理的意见以及改进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审计工作完成后,内部审计机构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对审计报告等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7—第六章审计整改和结果运用
第三十二条公司建立和健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
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向公司审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三十三条公司审计部门将内部审计中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
性问题在经理办公会上不定期通报,本部相关专业部门及所属企业,应对职责范围内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研究,督促整改落实;对需要从制度层面予以规范的,应制定或完善相关制度。
第三十四条公司审计部门与其他内部监督部门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
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在本单位内部予以通报,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部门。
第七章考核评价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责令改正并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给予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
实、不完整的;
(三)拒绝整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公司及所属企业负责审计工作的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8—任:
(一)未按照项目审计方案实施内部审计的;
(二)隐瞒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
(三)出具虚假内部审计报告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
(五)违反回避规定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
及所属企业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将相关责任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公司鼓励和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参与内部审计协会的活动,加强业务交流与职业培训。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内部审计制度》
(CJD/ZL-1-043-B(2019))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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