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01证券简称:冀东水泥公告编号:2025-047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5年6月4日
2.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2658.00万股,约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3.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3.41元/股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5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5年6月4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1.激励工具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 A 股普通股股票。
3.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2658.0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公司股本总额265821.6238万股的1.00%,无预留权益。4.授予价格:3.41元/股。
5.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实施本激励计划时在任的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
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授予限制性股占本次授予限占目前总股本姓名职务票数量(万制性股票总量的比例
股)的比例
魏卫东董事、总经理36.001.35%0.01%
李建防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29.001.09%0.01%
许利副总经理29.001.09%0.01%
杨北方财务总监29.001.09%0.01%
李晶总经理助理29.001.09%0.01%
胡斌总经理助理29.001.09%0.01%
刘省总经理助理29.001.09%0.01%
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
2448.0092.10%0.92%
(238人)
合计(245人)2658.00100.00%1.00%
注:(1)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
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
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3)根据《关于市管企业规范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指导意见》(京国资发〔2021〕20号),高级管理
人员的权益授予价值,按照不高于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权益授予价值)的40%确定,管理、技术和业务骨干等其他激励对象的权益授予价值,由上市公司董事会合理确定。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相关政策发生调整的,董事会可以根据相关机构规定的调整而修订本条款。
(4)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6.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为限售期。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
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时间量占获授权益数量比例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33%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33%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34%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7.本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1)2026年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不低于 16.5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以2024年为基数,2026年扣非归母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45%,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第一个
(3)2026年全员劳动生产率不低于44.50万元/人;
解除限售期
(4)2026年燃料替代率不低于15.50%;
(5)2026年专利申请数量不低于220件,其中发明专利占比8%,申请发明专利技术转化率不低于50%;
(6)2026年吨熟料二氧化碳排放量不高于781千克二氧化碳/吨。
(1)2027年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不低于 17.7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以2024年为基数,2027年扣非归母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72%,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第二个
(3)2027年全员劳动生产率不低于48万元/人;
解除限售期
(4)2027年燃料替代率不低于16.50%;
(5)2027年专利申请数量不低于230件,其中发明专利占比9%,申请发明专利技术转化率不低于50%;
(6)2027年吨熟料二氧化碳排放量不高于778千克二氧化碳/吨。
(1)2028年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不低于 18.65%,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以2024年为基数,2028年扣非归母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99%,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第三个
(3)2028年全员劳动生产率不低于51.50万元/人;
解除限售期
(4)2028年燃料替代率不低于18.00%;
(5)2028年专利申请数量不低于250件,其中发明专利占比10%,申请发明专利技术转化率不低于50%;
(6)2028年吨熟料二氧化碳排放量不高于773千克二氧化碳/吨。
注:*上述财务指标均以公司当年度经审计并公告的财务报告为准;*上述扣非归母净利润是指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上述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是指 EBITDA/平均净资产,是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的综合性指标,其中 EBITDA 为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数据来源于 Wind 呈现的 EBITDA 反推法值,平均净资产为期初与期末所有者权益算术平均值;*上述燃料替代率即热量替代率指入窑替代燃料热量占入窑化石燃料和替代燃料热量之和的比例;*上述吨熟料二氧化碳排放量的计算依据《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水泥
行业(CETS-VG-02.01-V01-2024)》执行;* 申请发明专利技术转化率是指实现产业转化的科研成果所对应的发明
专利申请数量占当年申请发明专利总量的比例;*同行业指东财行业分类“建材-水泥-水泥”分类下水泥主业营收
占比超50%的所有上市公司。
若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如因同行业企业退市、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重大资产重组导致经营业绩发生重大变化、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
值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需经市管企业审核并报北京市国资委批准。(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冀东水泥内部发布的对各类激励对象
的考核办法分年进行考核,并依照绩效考核得分结果来确定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例:
考核结果 A B C D
解除限售比例100%85%60%0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或个人层面考核导致激励对象当期全部
或部分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且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回购时市价与授予价格的孰低值回购处理。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5年5月14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方案>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公司于2025年5月15日至2025年5月24日在公司内部公示了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示期限内,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于2025年5月30日披露了《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5年6月3日,公司收到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批复》(京国资[2025]19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公司实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4.公司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2024年11月14日至2025年5月14日)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披露的同时披露了《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5年6月4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6.2025年6月4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一致。三、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说明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事会或者审计部门对公司业绩或者年度
财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3.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5.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
2.激励对象所属企业党建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3.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
4.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声誉和对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的;
5.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较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
重不良后果的;
6.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7.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8.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9.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10.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公司股权激励的;
11.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激励对象2024年个人绩效考核合格。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认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一)和(二)中的任一情况,且激励对象2024年个人绩效考核均合格,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董事会同意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5年6月4日,以授予价格3.41元/股向符合条件的245名激励对象授
予2658.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5年6月4日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2658.00万股,约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3.41元/股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人数:245人
(五)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 A 股普通股股票。
(六)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授予限制性股占本次授予限占目前总股本姓名职务票数量(万制性股票总量的比例
股)的比例
魏卫东董事、总经理36.001.35%0.01%
李建防副总经理、总法律顾问29.001.09%0.01%
许利副总经理29.001.09%0.01%
杨北方财务总监29.001.09%0.01%
李晶总经理助理29.001.09%0.01%
胡斌总经理助理29.001.09%0.01%刘省总经理助理29.001.09%0.01%
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
2448.0092.10%0.92%
(238人)
合计(245人)2658.00100.00%1.00%
注:(1)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
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3)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七)本激励计划授予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五、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六、激励对象认购权益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权益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
七、公司筹集的资金的用途公司因此次授予权益所筹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八、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限制性股票根据授予日收盘价、激励对象
的认购价格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授予日公司收盘价-授予价格。
(二)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5年6月4日,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费用由公司在相应年度内按解除限售比例分期确认,同时增加资本公积。详见下表:
股份支付费用2025年2026年2027年2028年2029年(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
2844.06597.251023.86750.12372.10100.73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委托代理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九、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和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
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5年6月4日为授予日,以授予价格3.41元/股向符合条件的245名激励对象授予2658.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监事会意见经审议,监事会认为:(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二)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5年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5年6月4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45名激励对象授予2658.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一、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情况
1.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
人重大误解之处。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
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一致。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十二、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十三、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
准与授权,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冀东水泥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