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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隅冀东: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9 00:00 查看全文

金隅冀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已经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金隅冀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监管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

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本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

责收集、汇总与责任追究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1第二章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年报编制过程中,相关人员在上报、处理相关财

务信息及会计数据、指标时,严重违反《会计法》、《审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发生重大会计差错,致使公司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的;

(二)年报编制过程中,相关人员在信息采集、信息上

报、信息记录、信息计算及信息加工时,因重大过失、重大疏忽等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年报数据严重失真、出现重大遗漏信息,致使公司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的;

(三)年报公开披露前,公司的业绩预告不能如实反映

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导致严重误导投资者,致使公司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的;

(四)年报编制及信息披露过程中,在年报撰写、编审、审核、监督及实际履行信息披露时,发生严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行为,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致使公司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的;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

2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九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一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的要

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年报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3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证券监管机构要求及公司其他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十五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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