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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街: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12 00:00 查看全文

金融街 --%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完善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激励与约束机制,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积极性,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

(一)董事:独立董事、外部非独立董事(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内部非独立董事(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管理原则

1/6(一)依法合规性

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

(二)外部竞争性

公司整体薪酬水平与市场对标,以行业中同一竞争组别公司薪酬水平为重要参考,按照薪酬水平与业绩责任相匹配的原则确定;

(三)内部公平性

公司根据不同职位贡献与价值付酬,体现不同岗位价值内部公平性;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

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绩效挂钩,实现有效激励与风险约束的平衡。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6(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应包括薪酬确

定的依据和具体构成,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制定。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三章薪酬结构与标准

第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

(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除此之外不再领取其他任何报酬;

(二)外部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三)内部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非独立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内部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在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中的占比,原则上不低于50%;

(四)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并经董事会审批,

3/6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作为对在公司担任

具体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五)中长期激励收入按照相关管理办法、任期考核方案等执行。

第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

(一)根据本办法确定的管理原则,按照内部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所担任的职务和贡献确定其薪酬标准。薪酬水平应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和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二)独立董事津贴标准可以根据市场水平调整;

(三)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

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四章绩效评价与薪酬发放

第八条绩效评价

(一)公司内部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绩效评价工作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织实施,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

4/6展;

(二)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

绩效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九条薪酬发放

(一)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

(二)内部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按月发放;

(三)内部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四)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社

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费用及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缴纳的部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

辞职等原因离任的,薪酬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核算与发放遵循公司相关制度规定。

第五章止付追索

第十条止付追索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和

5/6中长期激励的止付追索程序,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二)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后生效,原《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监事薪酬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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