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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街: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2 00:00 查看全文

金融街 --%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 2025BJ001143 号

致: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有效《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决议召开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2、2025年4月29日,公司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召集人、表决方式、投票

规则等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议案、会议登记办法及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通知》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20日。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周三)14:00 在北京市西城区金城坊街 7 号金融街公寓 D 座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杨扬主持,召开时间、地点与公告相一致。

5、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1日

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25年5月21日9:15)至投票结束时间(2025年5月

21日15:00)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召集。

2、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出席会议的股东为2025年5月15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普通股股票的股东。

参加和授权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16人,持有和代表股份16037022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3.6547%。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为

10991618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6.7744%。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09人,代表股份为5045404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6.8803%。

3、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

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提案:

(1)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

(6)公司2025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7)公司2025年度供应链金融业务相关事宜的议案;

(8)公司2025年度预计新增财务资助额度的议案;

(9)公司与北京金融街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0)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1、议案3、议案4、议案5、议案6、议案7、议案8、议案9、议案10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决议公告。

议案2、议案5经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决议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

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就提交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和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5、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已获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5975654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6173%;反对56473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3521%;弃权48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305%。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98800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9612%;反对56473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798%;弃权48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91%。

(2)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5975830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6184%;反对56237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3507%;弃权49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309%。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98976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0100%;反对56237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142%;弃权49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57%。

(3)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5977786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6306%;反对5453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3400%;弃权47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293%。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0093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5531%;反对5453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403%;弃权47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66%

(4)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15946631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4364%;反对67145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4187%;弃权23245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1449%。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69777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9031%;反对67145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428%;弃权23245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541%。

(5)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

同意15978326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6340%;反对53531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3338%;弃权51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322%。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0147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7030%;反对53531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629%;弃权51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40%。

(6)公司2025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15960514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5229%;反对75289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4695%;弃权12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76%。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3660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7577%;反对75289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039%;弃权12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85%。

(7)公司2025年度供应链金融业务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15969893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5814%;反对63548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3963%;弃权35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223%。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93039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3616%;反对63548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441%;弃权35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43%。

(8)公司2025年度预计新增财务资助额度的议案

同意15955922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4943%;反对70011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4366%;弃权11088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691%。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79068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4827%;反对70011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386%;弃权11088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87%。

(9)公司与北京金融街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审议该议案时回避表决。

同意4949702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8.0853%;反对92476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8326%;弃权4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821%。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63549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1738%;反对92476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759%;弃权41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03%。

(10)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5975741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99.6179%;反对56089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3498%;弃权51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324%。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98887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9853%;反对56089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731%;弃权51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15%。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韩德晶

经办律师:张文亮、王欣

202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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