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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 2025BJ002280 号
致: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有效《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
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网络投票结果等)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25年8月25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决议召
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2025年8月27日,公司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94)(以下简称“《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5年9月6日,公司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地点、召
集人、召开方式、投票规则等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通知》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15日。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5年 9月 11日(周四)下午 14:50在北京市西城区金城坊街 7号金融街公寓 D座召开,公司董事长杨扬先生临时因身体原因,指定副董事长、总经理盛华平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与公告相一致。
4、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1日上
午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开始时间(2025年9月11日9:15)至投票结束时间(2025年9月11日15:00)间的任意时间。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召集。
2、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出席会议的股东为股权登记日2025年9月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普通股股票的股东。
参加和授权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54人,持有和代表股份15930722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3.2991%。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0997136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7929%。
经网络投票系统统计并确认,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4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49335861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5062%。
3、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属制度的议案;
(2)公司申报发行私募公司债券的议案;
(3)公司申报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4)选举任庆和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提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
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就提交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和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5、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已获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注:本法律意见书百分比均保留四位小数,若各分项数值之和、合计数值存在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1)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属制度的议案
同意157458899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8.8398%;反对1838598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1541%;弃权9724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61%。
公司对中小股东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9036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937%;反对183859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4232%;弃权97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30%。
(2)公司申报发行私募公司债券的议案
同意158637553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5796%;反对666104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4181%;弃权3564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22%。
公司对中小股东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6901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6214%;反对66610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382%;弃权356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4%。
(3)公司申报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同意158646473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5852%;反对657774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4129%;弃权2974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19%。
公司对中小股东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7793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9728%;反对65777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100%;弃权297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2%。
(4)选举任庆和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158795701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6789%;反对494596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3105%;弃权169244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106%。
公司对中小股东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02716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8509%;反对49459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824%;弃权169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67%。
6、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签署,会议记录由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签署。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韩德晶
经办律师:张文亮张霞
2025年9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