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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林生物: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0:00 查看全文

派林生物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三章薪酬构成及调整

第四章审批程序及绩效考核

第五章其他激励事项

第六章附则

1派林生物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

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本制度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

(一)董事: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

《公司章程》指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保

障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紧密结合,同时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绩效挂钩的原则;

(二)按劳分配且责权利对等,薪酬与岗位价值、承担责任、贡献相符的原则;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按绩取酬的原则;

(四)与公司长远利益、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的原则;

(五)薪酬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同时与业内薪酬水平相符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进行考核并确定薪酬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依据《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构成及调整

2派林生物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公司非独立董事无董事津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由公司制定并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批后执行。如独立董事津贴与过往年度标准相同,则无需重新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批。

第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是年度的基本报酬,根据岗位价

值、承担责任、贡献及行业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基本年薪按月平均发放。

第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是年度的浮动薪酬。根据公司年

度经营目标和个人年度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考核基础确定,绩效薪酬按年度发放。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兼任高管时,年薪方案上限以孰高者确定,不得累加。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随

公司经营状况、岗位调整及职务变化、组织架构调整、市场薪资增幅水平等的变

化而作相应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四章审批程序及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年度绩效考核的期限自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负责组织,上市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程序依据《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3派林生物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会工作细则》。

第十六条公司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工作不力、决策失误导致公司资产

重大损失或经营管理目标任务无法达成的,公司应视损失大小和责任轻重,给予绩效薪酬扣减、行政处分或解聘职务等处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年度绩效薪酬与奖励: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或滥用职权,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董事会认为不应发放年度绩效奖金的其他情形;

(五)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第五章其他激励事项

第十七条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相关人员进行激励,激励的主要原则

基于相应的岗位职责及承担责任,以及经营目标及个人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其他相关指标。股权激励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的相关事项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确定及履行程序。

第十八条公司可依据具体情况通过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案,董事会

审批的方式,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其他奖惩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后致使本制度与修订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存在冲突而本制度未进行及时修订的,按照修订后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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