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度的独立董
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现将2025年度本人履行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基本情况
1.独立董事基本情况尹军,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男,1955年出生,本科学历。2023年10月25日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曾任江西省科学院党组秘书,条件处副处长,应用化学研究所副书记、副所长,北京四通集团广州四通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北京科瑞天诚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2.关于独立性自查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自身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报告期内,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二、2025年度履职情况
1.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及股东会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股东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合法有效。
1报告期内,本人出席董事会和列席股东会的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应出列席股东独立董事姓名任职情况亲自出席委托出席缺席席董事会次数会次数尹军现任77001
本人认真审议了各项议案,履行了独立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独立、客观、审慎的进行了表决,历次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2.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1)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报告期内,公司未召开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会议。
(2)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报告期内,公司未召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
(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2025年公司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3.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在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过程中,未发现公司有其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依法行使特别职权的事项。
4.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积极沟通。
5.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每个议案均进行认真审核,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同时积极参加公司股东会,与中小股东进行现场交流,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此外,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认真学习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不断提高自身的履职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思想意识。
6.在公司进行现场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董事会、股东会、实地考察、电话沟通、走访子公司等多
2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关注外部
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全面了解公司的经营状态、规范运作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关注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积极运用法律专业知识促进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促进公司管理水平提升,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7.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建立专业的团队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服务保障,在本人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详细介绍了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提交了详细的文件,使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能够依据相关材料和信息,作出独立、公正的判断。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忠实履行职务,结合专业知识对相关问题进行充分沟通,独立、客观、审慎的行使表决权,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报告期内,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1.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除公司部分中层干部至控股股东参加培训班发生培训费用4.4万元外,公司未在报告期内发生其他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
2.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不适用。
3.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不适用。
4.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1)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董事会审议并披露了《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其中《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经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
3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2)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对截至2024年12月31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并出具了评价报告。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内部控制评价规范,评价结果比较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
5.聘用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于2025年8月20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年度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经核查,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具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及证券、期货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公正、公允、独立的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满足公司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同意继续聘请毕马威华振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审核,本人认为公司上述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是综合考虑审计质量、服务水平等情况后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6.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不适用。
7.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不适用。
8.因会计准则变更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不适用。
9.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不适用。
1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的薪酬水平制定,符合公司相关制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11.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
件成就
4不适用。
1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不适用。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5年,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客观、公
正、独立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谨慎、忠实、勤勉地履职尽职,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2026年,我们将继续秉承审慎、客观、独立的原则,认真、勤勉、忠实的履行独立
董事的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稳健经营、规范运作。
独立董事:尹军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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