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04证券简称:长虹华意公告编号:2025-065
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25年12月10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2025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鉴于公司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即将到期,为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与财务费用,公司拟与长虹财务公司续签的《金融服务协议》:公司每日在长虹财务公司最高存款余额(包括应计利息及手续费)不超过30亿元,每日在长虹财务公司最高未偿还本息不超过人民币35亿元。根据协议,长虹财务公司在经营范围内根据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要求向公司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存款服务、贷款服务、票据贴现服务、资金结算与收付服务、票据承兑服务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财务公司可办理的其他业务。
公司将在股东会审议批准后与长虹财务公司正式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协议有效期自本次签署生效之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本次协议生效后,双方于2023年1月1日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终止。
(二)关联关系
截至目前,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长虹”)持有本公司
212994972股股份,占总股份的30.6%,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本公司受四川长虹直接控制。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集团”)持有四川长虹23.22%的股权,是四川长虹的控股股东。
长虹集团和四川长虹各持有长虹财务公司35.04%的股权,长虹财务公司与本公司同受长虹集团直接或间接控制,长虹财务公司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6.3.3条第(二)款规定的关联法人。
(三)审议程序
1.公司独立董事于2025年12月6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公司于2025年12月10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2025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杨秀彪先生、王勇先生、马伴先生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8条所述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6票,回避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议案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控股股东四川长虹及其他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关联方名称: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绵阳高新区绵兴东路35号
注册资本金:2693938365.84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张晓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076120682K
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
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投资;股票投资以外的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买方信贷;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即期结售汇业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长虹集团与四川长虹分别持有长虹财务公司35.04%的股份,本公司与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美菱”)分别持有长虹财务公司14.96%的股份。长虹财务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绵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二)长虹财务公司的历史沿革和财务数据
长虹财务公司于2013年8月23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金为10亿元人民币,其中:长虹集团出资额为5亿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50%;四川长虹出资额为5亿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50%。2016年10月8日,长虹集团与四川长虹签订增资协议决定以现金方式对长虹财务公司进行增资,2016年11月25日增资完成,长虹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变更为1887941751.02元,长虹集团、四川长虹各持股50%。2020年7月28日,本公司和长虹美菱分别以自有资金对长虹财务公司各增资5亿元人民币,增资完成后长虹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变更为2693938365.84元,长虹集团和四川长虹各持股35.04%,本公司和长虹美菱各持股14.96%。长虹财务公司于2013年8月30日正式营业,所有生产经营活动均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进行,近几年来其金融业务稳步发展。
截至2024年12月31日,长虹财务公司的资产总额为18971609097.04元,负债总额为15250328251.32元(其中吸收存款为12869946596.37元),所有者权益合计为3721280845.72元。2024年1-12月,长虹财务公司实现营业收入为193265343.54元,净利润为103263025.58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055378603.74元(经审计)。
截至2025年10月31日,长虹财务公司的资产总额为19686777761.91元,负债总额为15964172014.93元(其中吸收存款为12982794775.12元),所有者权益合计为3722605746.98元。2025年1-10月,长虹财务公司实现营业收入为132209908.16元,净利润为89626125.96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849022132.62元(未经审计)。
(三)关联关系说明长虹财务公司与本公司同受长虹集团直接或间接控制,长虹财务公司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二)款规定的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四)履约能力相关说明长虹财务公司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经登录“信用中国”网站查询,长虹财务公司不属于失信责任主体,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本公司认为长虹财务公司能够遵守双方的约定,与本公司开展良好的金融服务合作。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长虹财务公司在经营范围内根据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要求向公司提供一系列
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存款服务、贷款服务、票据贴现服务、资金结算与收付服务、票据承兑服务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财务公司可办理的其他业务。
四、拟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主要内容及定价政策
公司拟与长虹财务公司续签为期三年的《金融服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双方
甲方: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合并范围内的相关子公司
乙方: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二)服务内容
乙方向甲方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存款服务、贷款服务、票据贴现服务、资金结算与收付服务、票据承兑服务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财务公司
可办理的其他业务,具体业务如下:
1.提供甲方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
理业务;
2.对甲方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3.接受甲方的委托,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甲方票据的保管及票据池相关业务(具体以双方签订的票据协议为准),并且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的票据为任何第
三方提供担保、质押或设置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4.办理甲方资金结算及收付;
5.吸收甲方的存款;
6.办理甲方贷款;
7.办理甲方产品的买方信贷、消费信贷;
8.在财务公司取得外汇管理局批准可提供结售汇服务的前提下,对甲方提供即期
结售外汇服务;
9.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服务价格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定价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具体为:
1.关于存款服务
(1)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乙方开
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2)乙方吸收甲方存款的利率,应不低于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
的利率下限,在双方可协商范围内参照市场存款利率协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中国系统重要性银行向甲方提供同种类存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
2.关于贷款服务
乙方向甲方发放贷款的利率,应不高于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贷款规定的利率上限,在双方可协商范围内参照市场贷款利率协商确定,原则上不高于中国系统重要性银行向甲方提供同种类贷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
3.关于结算服务
(1)乙方根据甲方指令为甲方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2)乙方为甲方提供各项结算服务收取的费用,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按照
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或国家规定的标准,在双方可协商范围内收取相应费用。
4.关于其他服务乙方为甲方提供其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服务规
定应收取的费用上限(如适用),双方可协商范围内收取相应费用,原则上不高于第三方向甲方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四)交易限额
甲乙双方出于财务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对于甲方与乙方之间进行的存款、贷款等金融服务交易金额做出相应限制,乙方应协助甲方监控并实施该等限制。
相应限制具体如下:
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在乙方存放的每日存款余额(包括应计利息及手续费)不超过30亿元。
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有效期内每一日甲方在乙方最高未偿还贷款本息不超过
人民币35亿元。
3.乙方根据甲方需要提供的其他中间业务服务,以双方约定为准。
(五)双方承诺
甲方的承诺:
1.甲方在与乙方办理具体金融业务时,提交的资料和证明真实、合法、完整;
2.甲方使用乙方业务系统,严格遵守乙方的规定及要求,并对获取的相关资料
和密钥承担保密及保管责任;
3.甲方同意在与乙方履行金融服务协议期间,发生任何重大变化时,包括但不
限于股权或控制权的变化,及时与乙方进行通报,上市公司公告信息除外。
乙方的承诺:
1.保证甲方存放于乙方存款的安全和独立,甲方可随时支取使用,不受任何限制;
2.乙方将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并根据甲方实际
需要为甲方设计个性化的服务方案;
3.乙方配合甲方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4.为保障甲方在乙方资金的安全,当乙方出现支付困难情况时,乙方应当将协
调控股股东相应增加资本金,解决乙方的支付问题;5.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乙方将及时告知甲方,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者扩大:
(1)乙方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
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2)发生可能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3)乙方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4)乙方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5)乙方任何一项监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的要求;
(6)乙方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21条、第22条或第23条规定的情形;
(7)乙方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乙方注册资本金的50%或该股东对乙方
的出资额,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报告后,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予以监督指导,或采取干预措施;
(8)乙方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10%;
(9)乙方因违法违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派出机构暂扣许可证件、降
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等行政处罚,并对乙方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0)乙方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责令进行整顿导致无法正常运营;
(11)甲方在乙方的存贷款余额超出金融服务协议约定限额的;
(12)其他可能对甲方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乙方出现上述情形,甲方将及时启动相关风险处置预案,乙方承诺将及时提供相应信息并采取措施或根据甲方的要求及时消除上述风险因素,对于甲方按风险处置预案程序采取的措施,乙方应予以配合和支持。
6.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进行风险评估,并定期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并公告,乙方承诺根据甲方要求提供进行风险评估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主要财务经营指标、月报、季报、年报,乙方的年报应当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六)协议的生效、变更和解除1.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并经过相关法律程序后生效,有效期三年(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本协议生效后,双方于2023年1月1日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终止。
2.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变更和解除,在达成书面协议以前,本协议条款仍然有效。
3.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或者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4.因国家新法律或政策颁布或对原法律或国家政策的修改等导致不能履行或部
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协议,经双方友好协商,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六、风险评估及风险防范情况
公司通过查验长虹财务公司的证件资料,并审阅了相关专项报告,对其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了评估,出具了《关于对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持续风险评估报告》。公司未发现长虹财务公司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长虹财务公司也不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各项监管指标符合该办法的规定要求。
为规范公司与长虹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司制订了《关于在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4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将继续按照风险处置预案的要求做好相关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以切实保障公司在长虹财务公司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安全性、流动性。
七、关联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长虹财务公司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拓展公司投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和分散投资风险,获取安全、高效的财务管理服务,提升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对公司的发展具有积极正面的影响。长虹财务公司从事的非银行金融业务属于国家金融体系的一部分,受到国家监管部门的持续和严格监管,且公司与长虹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已约定,长虹财务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各类金融服务定价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本公司在长虹财务公司存款及长虹财务公司向本公司贷款与公司在其他商业银行存贷款并无实质差异,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造成影响。
八、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2025年1月1日至10月31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已经与长虹财务公司开展了
存款、贴现等相关业务,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在长虹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为人民币
245994.60万元,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期末余额为人民币40452.34万元,取得利息
收入1376.46万元,支付利息、手续费支出308.73万元。暂未发生贷款业务。
九、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查意见经审查,全体独立董事认为:长虹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为公司提供丰富的金融服务选择和支持,公司与长虹财务公司继续开展金融业务,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风险,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长虹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时,服务价格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十、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十届董事会2025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3.拟续签的《金融服务协议》。
特此公告。
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12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