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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华意: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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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04证券简称:长虹华意公告编号:2026-041

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主持人:董事长杨秀彪先生。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5月21日(星期四)上午10: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5月2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荆州市开发区东方大道66号华意压缩机(荆州)有限公司会议室。

6.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26年4月18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进行了公告。

7.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44人,代表股份2721445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281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2436990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071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5人,代表股份284454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10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39人,代表股份573651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91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289196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80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35人,代表股份

284454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104%。

3.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及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以现场方式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会议现场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二)审议和表决情况

议案3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杨秀彪先生、肖文艺先生、姚辉军先生、杨凡先生

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合计1784460股不计入该议案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议案4有利害关系的股东肖文艺先生、姚辉军先生、杨凡先生、彭珍金先生、郑

章莉女士、杨茜宁女士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合计1412310股不计入该议案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审议通过《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19541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0%;反对18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3%;弃权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71747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81%;反对18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89%;弃权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2.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19466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3%;

反对18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3%;弃权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71672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50%;反对18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89%;弃权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0%。

3.审议通过《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690561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77%;

反对1248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17%;弃权

5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2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60611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269%;反对1248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1758%;弃权5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3%。

4.审议通过《关于计提2025年度业绩激励基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04338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8%;

反对28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2%;弃权1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68970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83%;反对28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28%;弃权1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9%。

5.审议通过《关于计提2025年度信用及资产减值损失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16686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51%;

反对31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2%;弃权

16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5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68892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704%;反对31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67%;弃权16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9%。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6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08641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95%;

反对1103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54%;弃权

17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60846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679%;反对1103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9232%;弃权17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89%。

7.审议通过《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19466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3%;

反对18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3%;弃权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71672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50%;反对18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89%;弃权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0%。

8.审议通过《关于增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04766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71%;

反对1635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09%;弃权

3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56972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924%;反对1635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8509%;弃权3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7%。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本次股东会上,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就2025年度履职情况进行述职,各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4月18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常晖、娄晓丹

(三)结论性意见: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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