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04
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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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沟通内容、方式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六章投资者投诉处理
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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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
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形成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三)提高公司决策和经营的透明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四)提高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公信力,树立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谋求投资者对公司的长期支持,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长远利益的最大化。
第四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
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
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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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
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七条证券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和日常工作机构,协助董事会秘书
安排、组织和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及时总结并汇报资本市场动态及投资者对行业与公司的看法及建议。
第八条公司的其他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有义务协助证券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协助证券办公室提供数据信息,并根据证券办公室的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资料搜集与整理。
公司的其他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内容负责,应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九条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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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沟通内容、方式
第十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股东和潜在的投资者)、基金经理;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十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投诉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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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
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
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七条公司可在定期报告披露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
经理、分析师、媒体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八条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提
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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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九条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
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
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可视情况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公司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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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条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
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其他内容。
活动记录表及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一条对投资者的接待程序:
投资者接待工作由证券办公室统一协调,公司有关部门、单位应为接待投资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对于实地拜访的投资者,按照如下程序接待:来访信息→了解确认来访意图和人员→安排接待方式和接待人员→接待准备和接待登记→接待、洽谈、回复等→证券办公室备案。
对于以电话、信函、网站等形式提出问题的投资者:对于咨询公司投资信息的投资者,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公开披露信息,应及时予以准确、完整的回答,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非公开披露信息,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探询公司敏感信息的投资者,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投资者非常关心的问题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证券办公室指派专人及时查
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
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证券办公室指派专人接听咨询,查看邮件,确保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六章投资者投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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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
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五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受理投资者对涉及其合法权益事项的投诉,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或者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治理机制不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
(三)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违规;
(四)违规对外担保;
(五)承诺未按期履行;
(六)热线电话无人接听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问题;
(七)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投资者投诉事项的处理,并通过适当方式将办理情况回复投诉人。在接到投诉时,可以现场处理的,应当立即处理,当场答复;无法立即处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向投诉人告知处理结果,情况复杂需要延期办理的,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
第二十八条公司认真核实投资者所反映的事项是否属实,积极妥善地解决投资者合理诉求。公司在处理投资者相关投诉事项过程中,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或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应立即进行整改,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或对已公告信息进行更正,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修订完善相关制度。投诉人提出的诉求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不合理的,公司证券办公室要认真做好沟通解释工作,争取投诉人的理解。
第二十九条公司处理投诉事项应遵循公平披露原则,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
的保密;投诉事项回复内容涉及依法依规应公开披露信息的,回复投诉人的时间不得早于相关信息对外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三十条公司建立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台账,详细记载投诉日期、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经办人员、处理过程、处理结果、责任追究情况、投诉人对处理结果的反馈意见等信息。台账记录和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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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发生非正常上访、闹访、群访和群体性事件时,公司应当启动维稳预案,主
要负责人应到达现场,劝解和疏导上访人员,依法进行处理,并及时向当地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
对于监管部门转交公司的12386热线投诉和咨询事项、交办的投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交办(转办)要求办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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