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FUJIAN JUNLI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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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5)君立顾字第093-5号
致: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接受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常晖律师(执业证号13501201010899927)和娄晓丹律师(执业证号13501198611857956)参加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项,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2-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根据《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仅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营业执照、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证明等证明其资格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查验,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应当由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于2026年4月16日召开第四次会议,并作出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决议。
公司董事会于 2026年 4月 18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告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等具体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于2026年5月21日上午10:00在湖北省荆州市开发区东方大道66号华
意压缩机(荆州)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秀彪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9人,代表股份243699082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675603019股)的36.0713%。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2026年5月14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
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235人,代表股份28445476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675603019股)的4.2104%。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为2026年5月21日上
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进行网络投票,及2026年5月2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并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也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本次会议不存在对临时提案进行审议和表决之情形。
(一)审议《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719541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0%;反对18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3%;弃
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71747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81%;反对18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89%;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19466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73%;反对18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3%;弃
权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71672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50%;反对18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89%;弃权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项议案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杨秀彪先生、肖文艺先生、姚辉军先生、杨凡先生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合计1784460股不计入该议案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表决情况:同意2690561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77%;反对1248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17%;弃
权5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60611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269%;反对1248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58%;弃权5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3%。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关于计提2025年度业绩激励基金的议案》
本项议案有利害关系的股东肖文艺先生、姚辉军先生、杨凡先生、彭珍金先生、
郑章莉女士、杨茜宁女士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合计1412310股不计入该议案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表决情况:同意2704338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98%;反对28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2%;弃
权1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68970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83%;反对28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28%;弃权1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9%。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关于计提2025年度信用及资产减值损失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16686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51%;反对31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2%;弃
权16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68892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04%;反对31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67%;弃权16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9%。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六)审议《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08641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95%;反对1103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54%;弃
权17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60846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679%;反对1103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32%;弃权17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89%。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情况:同意2719466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73%;反对18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3%;弃
权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71672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50%;反对18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89%;弃权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0%。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八)审议《关于增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04766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71%;反对1635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09%;弃
权3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56972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924%;反对1635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09%;弃权3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7%。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致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负责人:蔡仲翰常晖娄晓丹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