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核查意见
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胜利股份”)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中油燃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中油燃气(珠海横琴)有限公司100%股权、天达利通新能源(珠海)有限公司持有的天达胜通新能源(珠海)有限公司100%股权、中油中泰燃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南通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51%股权及青海中油甘河工业园区燃气有限公司4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上市类第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或“中泰证券”)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核查期间
本次交易核查期间为自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重组事项或就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熟早)前六个月至《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首次披露之前一日止,即2025年4月28日至2026年4月29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或“核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中油投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间接控股股东中油燃气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3、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4、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5、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6、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7、前述6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
根据核查范围内相关主体签署的访谈记录、出具的书面声明或自查报告等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期间,核查范围内的相关机构和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核查期间,相关自然人买卖胜利股份股票的情况如下:
1、王敦津(上市公司工作人员)自查期间累计买入5,000股胜利股份股票,累计卖出0股胜利股份股票,交易期间为2025年10月9日至2025年10月14日;截至自查期末,其持有5,000股胜利股份股票;
2、刘永钦(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工作人员)自查期间累计买入150,000股胜利股份股票,累计卖出150,000股胜利股份股票,交易期间为2025年9月30日至2025年10月27日;截至自查期末,其持有0股胜利股份股票;
3、谭彦(标的公司南通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之执行董事)自查期间累计买入5,000股胜利股份股票,累计卖出0股胜利股份股票,交易期间为2025年10月27日;截至自查期末,其持有12,000股胜利股份股票;
4、赵田(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原高级管理人员邢剑锋之直系亲属)自查期间累计买入158,400股胜利股份股票,累计卖出158,400股胜利股份股票,交易期
间为2025年9月2日至2025年12月5日;截至自查期末,其持有0股胜利股份股票。
对于上述相关人员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本独立财务顾问取得了其出具的《关于自查期间买卖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相关声明》。
1、王敦津
针对王敦津上述买卖胜利股份股票的情形,王敦津出具了相关声明文件,主要内容如下:
“1、本人在买入胜利股份股票前未参与本次重组事项相关方案的制定及决策。本人上述买卖胜利股份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胜利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胜利股份股票的情形。
2、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胜利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承诺,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胜利股份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3、若上述买卖胜利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有关证券监管机构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胜利股份。本人自愿承诺将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入的股票锁定至少12个月。
4、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刘永钦
针对刘永钦上述买卖胜利股份股票的情形,刘永钦出具了相关声明文件,主要内容如下:
“1、本人在买入胜利股份股票前未参与本次重组事项相关方案的制定及决策。本人上述买卖胜利股份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胜利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胜利股份股票的情形。
2、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胜利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承诺,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胜利股份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3、若上述买卖胜利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有关证券监管机构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胜利股份。
4、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谭彦
针对谭彦上述买卖胜利股份股票的情形,谭彦出具了相关声明文件,主要内容如下:
“1、本人未参与本次重组事项相关方案的制定及决策。本人上述买卖胜利股份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胜利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胜利股份股票的情形。
2、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胜利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承诺,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胜利股份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3、若上述买卖胜利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有关证券监管机构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
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胜利股份。本人自愿承诺将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入的股票锁定至少12个月。
4、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赵田
针对赵田上述买卖胜利股份股票的情形,赵田出具了相关声明文件,主要内容如下:
“1、本人未参与本次重组事项相关方案的制定及决策。本人上述买卖胜利股份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胜利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胜利股份股票的情形。
2、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胜利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承诺,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胜利股份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3、若上述买卖胜利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有关证券监管机构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胜利股份。
4、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赵田上述买卖胜利股份股票的情形,邢剑锋出具了相关声明文件,主要内容如下:
“1、本人从未向本人的直系亲属赵田透露任何关于本次重组事项的内幕信息。本人的直系亲属赵田上述买卖胜利股份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胜利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
与本次重组无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胜利股份股票的情形。
2、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胜利股份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本人承诺,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胜利股份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3、若上述买卖胜利股份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被有关证券监管机构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胜利股份。
4、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核查期间,相关机构买卖胜利股份股票的情况如下:
1、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系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民生”)子公司)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内,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国联民生自营业务股票账户累计买入360,200股胜利股份股票,累计卖出389,600股胜利股份股票;截至自查期末(即2026年4月29日,下同),国联民生自营业务股票账户持有胜利股份股票0股。
根据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出具的自查报告,上述交易均为股权衍生品部门量化交易,其余信用融资专户账户、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均无交易及持仓。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出具的自查报告确认:“本公司建立了《信息隔离墙工作管理办法》等制度;本公司母公司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亦建立了《利益冲突管理及信息隔离墙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制度,本公司及其母公司切实执行相关制度,国联民生投资银行、自营
业务之间,在部门、人员、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办公场所相互隔离,能够实现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在国联民生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间的有效隔离,控制上述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国联民生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员工与国联民生、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相关股票买卖行为属于正常业务活动,与本投行项目不存在直接关系,国联民生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内幕交易或操作市场行为。
综上,本次自查期间内,国联民生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内幕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信息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国联民生及其母公司相关股票账户持有和买卖胜利股份股票的情形不构成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幕交易行为。”
除国联民生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机构在核查期间内不存在通过二级市场买卖胜利股份股票的情形。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存在买卖情形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访谈记录、出具的书面声明或自查报告等文件,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上述主体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主体在核查期间买卖胜利股份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除上述情况外,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核查期间不存在买卖胜利股份股票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刘贤文
刘冠男
李家缘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七年5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