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执行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贯彻执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提高决策效率和决策质量,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执行与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执行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授
权下的常设执行与投资机构,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履行董事会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执行与投资委员会由六名非独立董事组成。
第四条执行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担任。
第五条执行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任期内委员不再担任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应根据本细则第三至第四条规定及时补足。
第六条执行与投资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工作资料的
收集与研究,日常工作的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公司董事会秘书为该委员会秘书。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董事会授权执行与投资委员会行使如下职责:
(一)检查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二)审核公司经营计划并报董事会批准。
1(三)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四)批准委派或调整至权属企业的董事、执行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察
审计第一负责人、财务第一负责人。
(五)决定或核准并落实公司重要事项,听取经营层汇报,对经营层工作提
出意见要求,指导、检查和监督公司及权属企业经营活动。
(六)审核对外投资金额或交易金额为5亿元人民币以内;生产经营性建设(包含新建和技改,下同)投资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至5亿元人民币,非生产性建设投资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至2亿元人民币。
(七)审议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股权或矿权处置、权属企业注销等事项,具
体授权额度为董事会权限额度的50%以内;资产报废和处置审核额度在2000万元人民币至5000万元人民币;预算外单笔捐赠授权审核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至
50万元人民币。
(八)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九)董事会授权执行与投资委员会及非独立董事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八条执行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提前三天将会议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通过电子邮件送达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临时召集并通知。
第九条执行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条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和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执行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第十一条会议审议事项采用投票表决方式,实行一人一票,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二条执行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决议、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如有),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材料由
2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并归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拟定、修改、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董事会执行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5月)废止。为保障本细则的有效实施,执行与投资委员会可对本细则作进一步细化或进一步授权,并报董事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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