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交割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2025年6月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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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交割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致: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受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机床”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沈阳机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分别于2024年7月22日、2024年8月8日、2024年10月21日、2025年1月12日、2025年3月19日就沈阳机床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宜出具了《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1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修订稿)》合称“《原法律意见书》”)。
除非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原法律意见书》中已作定义的词语在本法律意见书中被使用时具有与《原法律意见书》中已定义的相同词语具有相同的含义。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声明和承诺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被任何第三方所依赖,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他适用的政府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
其他有关规定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割情况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根据沈阳机床2024年4月1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2024年5月10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2024年7月22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决议、2024年8月7日召开的202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年3月19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重组报告书(草案)》(修订稿)、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补充协议》《业绩补偿协议》
《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等相关文件,本次交易主要包括:(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2)募集配套资金。
1.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概述
沈阳机床拟通过发行股份购买通用沈机集团持有的中捷航空航天100%股权
和中捷厂100%股权,以及通用机床公司持有的天津天锻78.45%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沈阳机床将持有中捷航空航天100%股权、中捷厂100%股权和天津天锻78.45%股权;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
最终配套融资发行成功与否,或是否足额募集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根据沃克森出具的《标的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以2023年8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天津天锻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值为89994.35万元、中捷航空航天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价值为21575.73万元、中捷厂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价值为
80238.97万元。参考上述评估值,经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天津天锻78.45%股
权的最终交易对价确定为70600.57万元、中捷航空航天100%股权的最终交易对
价确定为21575.73万元、中捷厂100%股权的最终交易对价确定为80238.97万元。
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的决议公告日。经上市公司与交易各方协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的发行价格为5.86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数量具体如下:
3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交易金额发行股份数量序号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万元)(股)
中捷厂100%股权80238.97136926569
1通用沈机集团中捷航空航天100%股权21575.7336818659
小计101814.70173745228
2通用机床公司天津天锻78.45%股权70600.57120478789
合计172415.27294224017
1.2募集配套资金方案概述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发行股票的方式为向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询价发行,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
投资者、信托公司等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者,具体发行对象将在本次交易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确定。发行对象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期首日。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170000.00万元,不超过本次交易中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在支付本次重组相关费用后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序项目总投资金募集资金拟投项目名称号额资金额
1高端数控加工中心产线建设项目31034.1131000.00
2面向重点领域中大型数控机床产线提升改造项目36914.5536900.00
3大型高端液压成形装备生产基地智能化改造项目18851.0018800.00
4自主化伺服压力机技术研发项目4844.004800.00
5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债务78500.0078500.00
合计170143.66170000.00
1.3决议有效期
根据2024年8月7日召开的上市公司202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
4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决议,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如果公司已于上述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同意注册的文件,则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实施完成之日。
二、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取得的批准和授权如下:
2.1上市公司的批准和授权
1.本次交易预案及相关议案已经上市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就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2.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议案经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已经
上市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3.2024年5月10日,沈阳机床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业绩补偿协议>的议案》
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关联股东通用技术集团已回避表决;
4.因更新财务报告期及相应的重组报告书,上市公司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及相关议案,相关议案亦已经上市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5.2024年8月7日,沈阳机床召开202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关联股东通用技术集团已回避表决。
6.2025年3月19日,沈阳机床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5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资金相关的加期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恢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审核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关联董事、关联监事已回避表决。
2.2交易对方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1.交易对方通用机床公司已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向上
市公司出售其所持有的天津天锻78.45%股权的相关议案、通用机床公司已于2024年3月13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根据股东会授权确定通用机床公司出售天津天锻股权交易价格有关事项的议案》;
2.交易对方通用沈机集团已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向上
市公司出售其所持有的中捷航空航天100%股权、中捷厂100%股权的相关议案、通用沈机集团已于2024年3月14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2024年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审议沈阳机床出售中捷厂、航空航天公司股权交易价格及相关协议事项的议案》。
2.3标的公司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1.2024年5月15日,天津天锻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了通用机床公司将天津
天锻78.45%股权转让给上市公司的相关议案。就该等议案,天津天锻的股东通用机床公司和百利集团(合计持有天津天锻99.83%股权)投赞成票,天津天锻的股东耀锻合伙和金锻合伙(合计持有天津天锻0.17%股权)投弃权票。百利集团已书面回复放弃对通用机床公司对外转让天津天锻股权的优先购买权;耀锻合伙和
金锻合伙的合伙人会议均未能在规定期间内就行使优先购买权事项形成有效合意,根据《公司法》等中国法律规定耀锻合伙和金锻合伙均已放弃对通用机床公司对外转让天津天锻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2.2024年5月14日,中捷厂股东通用沈机集团作出股东决定,同意将中捷
厂100%股权转让给上市公司。
3.2024年5月14日,中捷航空航天股东通用沈机集团作出股东决定,同意
将中捷航空航天100%股权转让给上市公司。
6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4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审批、注册和备案程序
1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资产评估报告》已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的备案,备案
编号分别为 0003GZWB2024003、0002GZWB2024002、0004GZWB2024004;
2.2024年4月28日,国务院国资委下发《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和配套融资有关事项的批复》(国资产权[2024]142号),同意本次交易。
3.2025年3月28日,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
2025年第3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对本次
交易进行了审议,会议的审议结果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4.2025年4月29日,沈阳机床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
948号),同意本次交易的注册申请。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已经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已得到满足,标的资产交割具备实施条件。
三、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割情况根据天津天锻提供的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6日出具的
《登记通知书》,天津天锻78.45%股权已过户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天津天锻
78.45%股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天津天锻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
根据中捷航空航天提供的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6日出
具的《登记通知书》,中捷航空航天100.00%股权已过户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中捷航空航天100.00%股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中捷航空航天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
根据中捷厂提供的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4日出具的
《登记通知书》,中捷厂100.00%股权已过户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中捷厂
100.00%股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中捷厂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所涉标的资产交割的市场监管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已完成。
7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尚待办理的后续事项主要包括:
1.上市公司尚需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等相关交易文
件的约定,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以支付交易对价,就新增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登记及股份锁定手续,并向深交所申请办理新增股份的上市手续。
2.上市公司尚待在中国证监会批复的期限内完成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事宜,
并就新增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登记及
股份锁定手续,并向深交所申请办理新增股份的上市手续。
3.上市公司尚需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所涉及的注册资本变更及公司章程修订等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4.本次交易各方尚需确定过渡期内标的资产发生的损益,执行交易文件中关
于过渡期损益归属的有关约定。
5.本次交易过程中,标的公司、交易各方签署了相关协议并出具了相关承诺,
对于尚未履行完毕的或承诺期限尚未届满的,相关承诺方将继续履行有关协议和承诺事项;对于触发承诺履行之事项的前提条件尚未出现的,需视条件出现与否,确定是否需要实际履行。
6.上市公司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就本次交易后续涉及的相关事宜继
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在相关各方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做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上述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1.本次交易已经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
已得到满足,标的资产交割具备实施的条件。
8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所涉标的资产交割的市场监管管理
部门变更登记手续已完成。
3.上市公司尚需就本次交易履行本法律意见书第四条所述事项。在相关各方
按照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和做出的相关承诺完全履行各自义务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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