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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特集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06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四条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㈠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㈡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㈢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㈣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㈤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㈥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㈦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其他担保事项。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㈢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条本制度第五条所述以外的其他担保,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节相关规定。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七条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

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第八条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九条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外,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单位,不得

为其提供担保:

1、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2、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3、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

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4、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5、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6、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第十条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董事会、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事项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回避表决。

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十二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

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十三条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四章对外担保合同的管理

第十四条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担保项目,应订立书面合同。担保

合同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约定债权范围或限额、担保责任范围、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限。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等,如发现被

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十六条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十七条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

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五章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第十八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股东会或董事会做出对外担保事项的决议应及时公告,并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九条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

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须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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