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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特集团: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余军)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3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025年,本人余军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英特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勤勉、忠诚履职,积极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准时出席相关会议,深入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为公司战略规划建言献策,有效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5年本人任职期间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余军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学科负责人。现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浙江立法研究院暨浙江大学立法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本公司、浙江浙能迈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本人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

(二)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自身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2025年度,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二、年度履职概况

㈠出席会议情况

本人任职期间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所有董事会、股东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主动参与各项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董事会的正确、科学决策发挥积极作用。

2025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

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本人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1、出席董事会和股东会情况参加董事会情况参加股东会情况

本年度应参委托是否连续两本年度应出出席次姓名亲自出缺席加董事会次出席次未参加会席股东会的数席次数次数数次数议次数余军131300否33

报告期内,本人亲自出席并对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的所有议案投赞成票,无授权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情况,年内未对公司任何事项提出异议。

2、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姓名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应出席次数出席次数应出席次数出席次数余军101022

本人作为第十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召开了委员会日常会议,对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等事项进行了审议,切实履行了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本人作为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出席了委员会日常会议,本年度完成以下工作:

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年度审计情况,听取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上年工作总结及下年工作计划;

审核公司定期报告;审议公司财务资助、计提相关资产减值准备、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续聘审计机构、核销部分应收账款等议案,发挥了审计委员会的专业职能和监督作用。

3、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出席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了公司年度关联交易预计的重要议题。

本人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专业素养参与会议讨论,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战略决策提供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㈡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本人在2025年度任职期内,本人未发生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等情况。

㈢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通过审阅公司年度内审工作总结和计划,听取内审工作汇报等深入了解公司内控建设情况,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事前审核会计师提交的年度审计计划,通过召开沟通会议等方式,听取会计师关于公司主要经营、投资、筹资活动情况等方面的汇报,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点关注事项与其进行充分深入交流,持续跟进公司审计进度,督促会计师按时保质完成年审工作。

㈣维护中小股东利益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于每次需董事会审议的议案,都认真审阅相关资料,了解相关信息,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不受公司和主要股东的影响,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㈤现场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等,通过线上会议及现场参会形式深度参与公司治理;参与法律法规及行业知识的培训,与时俱进提升履职能力;与其他董事、高管、外聘注册会计师及公司董秘、证券事务代表等

保持密切联系,通过交谈、电子邮件、电话问询等途径了解公司情况,并表达自己的看法或建议;实时关注有关公司的相关报道,了解公司最新经营动态、财务状况、内控运行情况;

并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参与公司“十五五”战略规划研讨,积极对公司的发展战略提出独立、专业的建议,积极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认真地维护公司和广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2025年累计现场工作时间超过15天。

㈥公司配合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对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务给予了全力支持和方便,全面向本人介绍公司的情况,并根据本人的需要提供相关资料,有利于本人以专业能力和经验做出独立的表决意见,以客观公正的立场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出谋划策。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5年,本人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中对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对公司多方面事

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向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建言献策,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重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㈠关于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的情况2025年12月19日,公司召开十届十九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与浙药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公司下属子公司因业务经营需要,公司预计2026年度向浙药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采购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及接受劳务金额不超

过103000.00万元,其中预计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统称“康恩贝”)采购药品和医疗器械金额不超过100000.00万元;预计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等金额不超过3000.00万元,其中预计向康恩贝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金额不超过1200.00万元。本议案已经2026年1月8日召开的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2025年12月19日,公司召开十届十九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与华润医药商业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公司下属子公司因业务经营需要,预计2026年度向华润医药商业采购药品和医疗器械金额不超过50000.00万元,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金额不超过20000.00万元。本议案已经2026年1月8日召开的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上述议案中的关联交易是公司日常业务经营所需,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该关联交易遵循公允、公平、公正的原则,且不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㈡关于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4年年度报告》《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4年年度报告》经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准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㈢关于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2025年11月5日,公司召开十届十七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年度审计费用总计159.80万元人民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一家主要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在执业过程中能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能够较好满足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以及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切实履行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本议案已经2025年

11月21日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㈣关于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1、提名董事2025年4月23日,公司召开十届十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核,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医药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名吴敏英女士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本议案已经2025年5月16日召开的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上述董事候选人在任职资格方面拥有履行职责所具备的能力和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被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处罚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以及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况,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中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2、聘任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2月24日,公司召开十届九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同意聘任许可先生为副总经理。

上述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人员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其本人同意,聘任的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本次聘任的高管人员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㈤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情况

2025年4月23日,公司召开十届十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董事薪酬议案》

《2024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议案》。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事前审核同意的2024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议案,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及地区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个人绩效完成情况制定的,有利于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㈥关于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的情况2025年11月21日,公司召开十届十八次董事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8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4.12万股。

2025年12月19日,公司召开十届十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07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85.592万股。

公司上述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规定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5年度,本人始终恪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要求,切实履行独

立董事应尽的忠实义务与勤勉责任,坚持以独立、客观、专业的立场开展履职工作。在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审慎发表专业意见,助力董事会提升决策质量与科学水平。与此同时,持续加强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全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展望2026年度,本人将继续秉持独立、审慎、客观的履职理念,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各项职责,充分运用专业知识与实践经验,为公司规范治理与稳健发展提供有效支持,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与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推动公司实现持续、规范、高质量发展。

报告人:余军

日期:2026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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