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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特集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06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由董事会聘任的公司管理人员。

本制度所指买卖本公司股份包括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买卖本公司股份须履行的手续

第四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

宗交易转让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

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第六条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

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㈠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㈡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㈢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㈣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的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所持本公司股份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

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四章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禁止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㈠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㈢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㈣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㈤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㈥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㈦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规定,不得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㈠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㈡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㈢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㈣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㈢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章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的披露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披露以下信息:

㈠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㈡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㈢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㈣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责任处罚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

的规定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由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处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持有、买卖本公

司股份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给予批评、警告、解除职务等内部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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