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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特集团: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7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18/F,Block A杭州市上城区钱江路 1366 号 China Resource Building

华润大厦 A 座 18 楼 NO.1366 Qianjiang Road

邮编:310020 shangcheng District

310020 Hangzhou China

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法律文件以及《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dentons.cn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5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对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审议的事项,并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行使表决权、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时间地点和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2025年5月14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举行。根据会议通知,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14:30。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5年5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

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2025年5月16日9:15至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5月16日14:30在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96号中化大厦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党委书记、副总经理刘琼女士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经本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签名册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供

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dentons.cn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8人,代表股份3846011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6936%。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2732316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3540%;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5人,代表股份

1113695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396%。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

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1、审议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2、审议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报告》;

3、审议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报告》;

4、审议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审议公司《2024年度董事薪酬议案》;

7、审议公司《关于英特药业为英特海斯医药和绍兴英特大通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8、审议公司《关于英特药业为英特集团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9、审议公司《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

dentons.cn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提案。除审议以上议案外,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相符,不存在对公告中未列明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和表决权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按《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8432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3%;反对2738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2%;弃权57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4446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7380%;反对 2738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dentons.cn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513%;弃权57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07%。

2、审议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8420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73%;反对3892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2%;弃权57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3292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5019%;反对3892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874%;弃权57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07%。

3、审议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8420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73%;反对3892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2%;弃权57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3292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5019%;反对3892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874%;弃权57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07%。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dentons.cn

4、审议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8420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79%;反对3870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06%;弃权57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3314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5826%;反对3870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067%;弃权57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07%。

5、审议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38429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08%;反对2987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7%;弃权57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4197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8240%;反对2987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653%;弃权57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07%。

6、审议公司《2024年度董事薪酬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4169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79%;反对 3931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dentons.cn

0.1022%;弃权380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2929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1715%;反对3931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321%;弃权380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64%。

7、审议公司《关于英特药业为英特海斯医药和绍兴英特大通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414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14%;反对4347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0%;弃权2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2681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2590%;反对4347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591%;弃权2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19%。

8、审议公司《关于英特药业为英特集团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41639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dentons.cn

数的99.8863%;反对4167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84%;弃权2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2869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9506%;反对4167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969%;弃权2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25%。

9、审议公司《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345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32%;反对11208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14%;弃权2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5828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1028%;反对11208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1447%;弃权2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25%。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通过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议案获得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签名。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dentons.cn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大成 Salans FMC SNR Denton McKenna Longdentons.cn(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徐万钧

见证律师:

吕炜劼

见证律师:

王子龙

二○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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