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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租赁: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4 查看全文

北京浩天(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HYLANDS LAW FIRM URUMQI OFFICE

北京浩天(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关于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浩天(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渤

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聂晓江、王杰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特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结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资料,并保证该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所必须的法定文件,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起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亦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公告。

邮编: 830018 电话:(+86 0991) 4666001 邮箱: urumqi@hylandslaw.com

地址: 乌鲁木齐水磨沟区红光山路 888 号绿城广场写字楼 1B座 37 层北京浩天(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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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2024年4月2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载、

发布《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十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在法定期限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股东有关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内容等

相关事项;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还对网络投票的系统、时间、规则及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详细说明。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于2024年4月19日在前述媒体刊载、发布。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4月23日14:30,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165号广汇中天广场39楼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因工作原因公司董事长金川先生、副董事长张灿先生不能主持本次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推举,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马伟华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4月2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4月23日9:15至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东6名,代表股份244386603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5158%。经查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此邮编: 830018 电话:(+86 0991) 4666001 邮箱: urumqi@hylands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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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37名,代表股份37129526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6.0036%。(注:本法律意见书中,百分数取小数点后四位采用“四舍五入”方式)

三、本次股东大会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议案一致,没有发生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结果本次会议没有发生对议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的情况。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在表决前,推举了两名股东代表及一名监事代表,与经办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议案8涉及关联交易,出席现场会议的关联股东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燕山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贝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通顺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回避了表决。参会人员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刘超先生代表全体独立董事所作的《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工作报告》。

在收到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及本次大会投票

结果统计后,负责计票和监票的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与经办律师共同复核了本次大会投票结果。

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均获得了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8108304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62%;反对39309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96%;弃权39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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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2%。

2.《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8108304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62%;反对39309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96%;弃权39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2%。

3.《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28124910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51%;反对221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86%;弃权45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86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3%。

4.《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28124198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26%;反对221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86%;弃权52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8%。

5.《2024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同意27185911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5696%;反对965701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43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28119969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76%;反对316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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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28108244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59%;反对39569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06%;弃权37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5%。

8.《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3702502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248%;反对176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关于公司与其他关联方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28133935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72%;反对176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2024年贷款额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28128067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64%;反对222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90%;弃权12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6%。

11.《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2024年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28100239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75%;反对272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69%;弃权241081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56%。

12.《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同意28129035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邮编: 830018 电话:(+86 0991) 4666001 邮箱: urumqi@hylands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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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198%;反对223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95%;弃权2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

13.《关于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

同意28107942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49%;反对39871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16%;弃权37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5%。

五、结论意见

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交公司三份,本所留存一份。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邮编: 830018 电话:(+86 0991) 4666001 邮箱: urumqi@hylands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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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LANDS LAW FIRM URUMQI OFFICE(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浩天(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关于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经办律师:聂晓江

经办律师:王杰

北京浩天(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主任:陈伟勇

北京浩天(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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