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
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风险,提升资金使用效率,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委托理财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四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原则为:
(一)合法性原则:委托理财业务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安全性原则: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充分防范风险,交易
标的原则上应为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三)流动性原则:委托理财产品的期限与公司资金需求相匹配,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使用;(四)收益性原则:在保证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选择收益相对稳健的产品,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五)信息披露原则: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本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委托理财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的闲置资金,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六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应当选择资信
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
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二章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审议决策权限:
(一)委托理财额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由公司经理(总裁)批准后实施;
(二)委托理财额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且不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委托理财额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
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委托理财额度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公司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或经理(总裁)在额度范围内负责实施和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第九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
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委托理财的管理和实施
第十条公司资金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委托
理财业务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生产经营需求,结合公
司资金安排计划,负责拟定委托理财计划,根据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决策权限履行相关审批流程;
(二)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
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评估;
(三)负责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
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金融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四)在委托理财业务延续期间,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产品进
展情况及资金安全状况,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经营管理层及公司董事长报告,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五)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到账情况;
(六)负责建立委托理财管理台账,并及时将产品协议、产品说明书等文件及时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部负责根据委托理财会计政策,进行日常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公司审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委
托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合规法务部根据需要负责对委托理财业务合同及
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查,防范委托理财事项中出现的法律风险,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履行委托理财事项的董事会及
股东会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实施信息披露。
第四章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委托理财防火墙措施,确保审批人、操
作人、风险监控人相互独立开展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严禁越权办理业务或者干涉其他人员业务。第十六条参与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履行相应信息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委托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委托理财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因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致使公司
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以及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内部信息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
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条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一条若公司委托理财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披露。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中“不超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