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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租赁: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0:00 查看全文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经2025年12月4日召开的2025年第八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

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

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

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

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并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知情人保密承诺》,提交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

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

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相关经办人员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通报事项进展。

第十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新疆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

于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

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相抵触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经办人申请单位/部门申请时间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是否已填报暂缓相关内幕人士

□是□是或豁免事项的知是否书面承诺

□否□否情人名单保密

申请人单位/部门负责人意见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董事长审批意见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本人(身份证/护照号码:)作为渤海租赁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的,本人愿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知情人签名:

签署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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