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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租赁: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2 00:00 查看全文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决策程序或信息披露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1(二)公司子公司及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公司内部其他因所任职务可以获取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

(五)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士。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在出现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时,应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及提交相关资料,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如果出现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时,无法确定报告义务人的,则最先知道或者应当最先知道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

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新疆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所涉及的各项信息;

(四)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所涉及的各项信息;

(五)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达到以下标准的日常经营

2活动之外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受赠资产;

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重大交易第4项、第5项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报告;其余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3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交易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述标准。

(六)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达到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前述第(五)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4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及时报告。

上述关联人的认定,适用于《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款规定: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

(七)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出现以下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应当及

时报告: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10%以上;

2.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

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3.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但

基于案件特殊性,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也应及时报告;

4.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5.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

告无效的诉讼,无论涉案金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

(八)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5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预计出现资不抵债;

7.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

入破产程序;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

9.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3.董事长或者经理(总裁)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经理(总

裁)外的其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

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4.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九)其他重大事项

6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4.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

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5.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

到相应的审核意见;6.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7.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

8.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9.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10.董事、经理(总裁)、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总监辞任、被公

司解聘;

11.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

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2.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

果产生重大影响;

713.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14.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15.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16.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17.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18.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19.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20.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1.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与责任

第五条内部信息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口头形式;

(五)会议形式。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子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

8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子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将有关的书面文件、资料报送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就重大事件做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

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9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八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本制度第五条所

述方式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条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六)其他与重大信息相关的材料。

10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子

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情形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工作。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子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经理(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之前,应

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第十六条对于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信息,董

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的规定,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或进行必要澄清。

11第十七条各单位在知悉、筹划本制度第二章所述事项时,对于

是否涉及信息报告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九条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

究负有报告义务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人获知拟报告信息的24小时内。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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