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组织公司独立董事针对独立性进行了自查,独立董事向公司提交了自查报告。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公司独立董事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