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严格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三)严格控制投资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需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
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须报公司根据本制度履行相应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审批权限与账户管理
第五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内部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的投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需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履行报批程序。
第六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当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审议通过,并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按照前款规定及时披露外,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经营层在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具体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证券投资具体事宜;
(四)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
-2-易所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七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
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上述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公司证券投资应当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开设
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九条公司应当规范开展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的开
户、年审、销户等管理工作,及时与开户券商、银行签订三方存管协议,确保资金安全。
第三章证券投资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公司应当坚持价值投资理念,不得进行证券投机行为。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具有丰富证券投资实战管理经验的人员提供咨询服务,以加强控制投资风险,提升投资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公司证券事务部为证券投资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证券投资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归口管理子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
-3-第十二条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
调拨和管理,资金划拨需严格遵循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要求。
第十三条公司审计法务中心是公司证券投资的法
律主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项目相关法律文件的拟定及合同的审核,并就证券投资项目的合法、合规及相关法律风险提出法律意见,必要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项目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第十四条公司证券投资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熟
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严禁从事违法违规的证券投资行为。
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经过内部决策机构批准的
投资方案进行操作,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投资方案的,需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公司证券投资操作完成后,证券事务部应
当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文件,并转交财务管理中心作为记账凭证。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对证券投资事项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六条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当密切关注和分析市场走势,跟踪证券投资情况,并及时报告证券投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管控和操作建议等情况。
第四章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按照证券投资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办理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事宜。
第十八条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在董事会作出
-4-相关决议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公司关于证券投资的内控制度;
(三)保荐机构应就该项证券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
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合理等事
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的同意意见(如有);
(四)以公司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适用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公司披露的证券投资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
内容:
(一)证券投资情况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期限等;
(二)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
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披露内容和格式按照监管机构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指引或要求办理。
第五章证券投资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证券投资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当保守秘密,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相关信息,不得自行买卖或者建议其他个人或组织买卖与公司相同的证券投资标的。
第二十二条公司审计法务中心负责对证券投资项
-5-目进行审计与监督,每个季度末应对证券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证券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证
券投资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存在违规操作等情况,可要求董事会纠正或者停止相应的证券投资活动。
第二十四条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二十五条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等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原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15年6月)同步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