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障股东权益及公司利益,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
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
进行投资、管理或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委托理财的原则:
(一)公司的委托理财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委托理财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
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委托理财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不得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四)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或闲置的募集资
-1-金,国家专项补助的资金、公司贷款取得的资金不得进行委托理财。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公司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一律视同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未经批准,公司子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五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应在董事会或审议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种类范围
内进行投资理财,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在董事会或决议有效期限内,额度可以滚动使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
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超出部分应按照上述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在公司或董事会批准的最高额度内,董事会授权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委托理财业务。公司财务管理中心为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
-2-办理委托理财业务时,按以下决策程序进行:
(一)财务管理中心结合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
对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分析,形成相关议案并履行公司内部审议程序,达到第五条第(一)、(二)款项所列相关额度时,由证券事务部组织实施董事会或审议流程;
(二)财务管理中心研究适合公司的委托理财产品,并将相关业务合同、协议提交至审计法务中心,由审计法务中心协助审议内容中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第三章日常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七条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相关的行为。
第八条公司的委托理财应选择资信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九条财务管理中心应关注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一
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
第十条财务管理中心责成专人办理委托理财业务,并
及时跟踪委托理财标的情况及资金安全状况,建立委托理财明细台账。
第十一条委托理财业务到期后,财务管理中心应及时
采取措施回收本金及利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及相关账务处理,相关合同、-3-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四章委托理财的信息披露第十二条证券事务部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委托理财的相关信息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
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在作出委托理财决议后两个
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保荐机构应就该项委托理财的合规性、对公司的
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
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如有);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重大资产收购或者重大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4-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
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十六条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
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七条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委托理财的有关事项。
第五章内部控制及风险监控
第十八条财务管理中心负责统筹、管理委托理财业务,对理财事项进行分析,并制定上报议案,办理相关手续,建立管理台账,及时跟踪委托理财产品的收益及到账情况。
第十九条审计法务中心负责法律风险评估,对相关合
同、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处理因委托理财业务引起的法律诉讼。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十一条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
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财务管理中心应及时跟踪委托理财的进
-5-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须立即报告,以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前,应知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十四条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的投资方案进行交易,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委托理财项
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15年6月)同步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