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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百集团: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10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0417证券简称:合百集团公告编号:2025—36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0月9日(星期四)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0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2)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0月9日上午9:15至下午

15:00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596号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张同祥先生(代行董事长职责)

6.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19人,代表股份

3057855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09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

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963920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004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7人,代表股份93934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4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18人,代表股份93950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4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5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17人,代表股份93934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45%。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本次会议审议形成以下决议: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00995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337%;反对44406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22%;弃权34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6054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0199%;反对44406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2654%;弃权34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147%。

2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公司不再设立监事会及监事,《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009945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332%;反对44410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23%;弃权35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6040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0050%;反对44410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2696%;弃权35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54%。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009945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332%;反对44410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23%;弃权35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6040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0050%;反对44410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2696%;弃权35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54%。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32.律师姓名:吕光、张宇驰

3.结论性意见: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决议,特此公告。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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