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O二六年六月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393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63层
电话:0731-82953778传真:0731-82953779邮编:410000
网站:www.qiyuan.com致: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本所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长沙通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公司已作出如下承诺:所有提供给本律师的文
件的正本以及经本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
为发表本次会议见证意见,本律师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
通知等公告事项;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
3、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
录及相关资料;
4、本次股东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
鉴此,本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发表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5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该等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登记方法等事项。
2、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26日下午14:30在湖南省长沙市韶山路159号通程国际大酒店五楼国际会议中心召开。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6月
2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26日9:15至2026年6月2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9名,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
(2026年6月1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代表股份总数为2415621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44.4389%。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
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为81名,代表股份总数为253055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4.6553%,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综上,现场参加及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合计共90名,代表股份数26686763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0942%。其中: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表(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为86名,中小投资者合计代表股份数256115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116%。
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现任在职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2、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临时提案的情况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未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现场会议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计票人和监票人。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结束后,计票人计票,监票人监票,本律师现场见证。会议主持人现场宣布了现场表决情况和结果。
(二)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对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进行了统计。
(三)表决结果
在本律师的见证下,计票人、监票人在合并统计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每项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表决结果为:同意26392418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8.8970%;反对270425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33%;弃权23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6%。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26391438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34%;反对271405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70%;弃权23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6%。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26406888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513%;反对257655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55%;弃权22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3%。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6475008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65%;反对194595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92%;弃权17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3%。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26年度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6394978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066%;反对272985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29%;弃权18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4%。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为:同意26391268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27%;反对278395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32%;弃权17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1%。
7、审议通过了《公司2026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6361204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852%;反对278395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33%;弃权18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5%。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6389858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874%;反对258945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03%;弃权37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22%。
9、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9.1选举周兆达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261863130股,周兆达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9.2选举郭虎清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263916634股,郭虎清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9.3选举李晞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261745124股,李晞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9.4选举杨格艺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为:同意261745124股,杨格艺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9.5选举柳植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273265126股,柳植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选举危平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261722173股,危平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0.2选举贺向阳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269846825股,贺向阳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0.3选举张自国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261728120股,张自国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