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21证券简称:南京公用公告编号:2025-64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3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1月3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3日9:15
—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3日9:15-15:00。
2、召开地点:公司(南京市建邺区白龙江东街8号新城科技园科技创新综合体 A4 号楼)十七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王巍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2人,代表股份3116512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2554%。
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10590647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54.070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0人,代表股份10606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0人,代表股份10606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0人,代表股份10606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46%。
8、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提案:
提案1.00《关于为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14228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7%;
反对1712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9%;弃权
572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1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3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4637%;反对1712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6.1431%;弃权572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932%。
2提案2.00《关于控股公司南京中北东堃置业有限公司向其股东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14288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86%;
反对172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3%;弃权
501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1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3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0294%;反对172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6.2468%;弃权501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238%。
提案3.00《关于全资子公司拟通过挂牌方式转让其控股子公司南京中北金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1%股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14676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1%;
反对1284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2%;弃权
552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1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7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6876%;反对1284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2.1078%;弃权552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046%。
提案 4.00《关于合作开发南京市建邺区 NO.2025G72 地块暨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3总表决情况:
同意3114910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6%;
反对1405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1%;弃权
197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0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8939%;反对1405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3.2486%;弃权197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7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2、律师姓名:周峰、谭美玲
3、结论性意见: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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