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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周峰律师、谭美玲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经核查,上述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0日14:00在南京市建邺区白龙江东街8号新城科技园科技创新综合体
A4号楼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15:00。
上述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现场会议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1065544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0820%。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在网络投票时间内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2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7233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59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服务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与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2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1788884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3412%。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外,还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公司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311826747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930%;反对59590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46%;弃权10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议全体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4%。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3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371%;反对595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6503%;弃权
10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27%。
2.审议通过了《〈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311824747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924%;反对59590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46%;弃权10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1%。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3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096%;反对595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6503%;弃权
10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01%。
3.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311812747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886%;反对59710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83%;弃权10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1%。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2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452%;反对5971000股,
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8147%;弃权
10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01%。
4.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11902647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169%;反对58811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00%;弃权10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1%。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1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770%;反对588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5829%;弃权
10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01%。
5.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11782747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792%;反对59578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42%;弃权14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7%。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9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342%;反对595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6338%;弃权
14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2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为:同意311762347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728%;反对46321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71%;弃权149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01%。。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7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546%;反对463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4691%;弃权
149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763%。
7.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选举戴克勤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311804547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860%;反对46199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33%;弃权146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07%。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1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329%;反对461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3019%;弃权
146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652%。
8.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申请注册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11858747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031%;反对58946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43%;弃权13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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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6%。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6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755%;反对589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7679%;弃权
13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66%。
本次股东会听取了《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6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6年5月20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潘明祥经办律师:周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谭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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